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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田森玉報告漢口晚間排日滅燈衝突情形致陸軍部次長徐樹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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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森玉致陸軍部次長函
中華民國4年(1915年)5月13日
1915年5月13日
搭船離漢前致陸軍部總務廳機要科長函

次長鈎鑒:

敬稟者,錄事於十二日下午抵漢口,十三日未行上街買物,見市衢貼有種種傳單,或雲排貸或雲甘心退讓,或雲某軍反對;或雲已於日戰,打兩勝仗趕快捐餉;或雲國已賣了新舊不ー,並非一日之貼,惟一新貼,今日日人行提燈會,恥辱我國,必須致晚關門滅燈,否則非人類見則群攻等語,錄事過路之人未便留心抄錄。至晚上燈時,見馬路人遊行益眾,形非平日舉動,細察其人並無上等社會之人,中等社會亦僅不多見,忽而店鋪紛紛關閉,不一時人如涌浪,聞人聲中某某店未息燈業已打了。

錄事見聞至此,即向英界而察,自忖今晚必有異舉,思報杜鎮守使又不敢荒唐,及至英界湖北街人紛聲雜若潮浪,聞聲中雲,黃陂街各日店均被打了,日人若喪犬。錄事見此實非愛國舉動,實為政府之禍,急往前行察其究竟。至恰園只聞打了戲園,將站段巡捕及阻攔洋保證(系巡官)均打傷而逃,此時已不能擠進察看,從斜路向後花樓而去,見新昌里人如山海,因有日店二家正在搶打,聞人聲中云:只莫打死,諒必日人向知此處有二日店,頗有貫物,不一時聞人聲中云:俄租界義品里尚有日店二家,趕快去打及見人眾向俄界而擁。錄事知不能前進,諒中國街市必縻亂不堪,思向俄界、日界、法德而察至俄界義品里,日店已打完,聞日人見機已跑未受傷。遠見店內什物橫七豎八,行至法界只見人擁無何等舉動。三德里亦有日店二家何以未打,見巡捕荷槍如臨敵狀。錄事遇見一號(巡捕頭向認識)與語云:領事諭日店早閉門,各店鋪早熄燈,行至德界見巡捕持槍立道口,德官多人沿華界溫語華人不入界,人眾只在華景街沿邊而擁。錄事思向日界察看,不由急行適遇一德巡捕,有識請引入界內,向中路坐車而往至日界見包探傳崑山率領十餘人趕打華人,無論界內界外居人,凡立道上者皆打出界。錄事幸由德中路坐車而去。又識傅末遭誤打及反身而回法界寓所,思及此事日人既未提燈遊行,日界又無提燈舉動,英界、俄界肆行搶打,前者打入租界白死六、七人尚且賠人之款,事隔不過七八年,豈人民忘之也。

今日之舉至愚,不為從中不免有亂黨指使,叫人滅燈關門,藉事生波,乃搶劫之術。漢口向有大排隊、小排隊、鐵排隊、水排隊等類,平日商民憂患頗易亂黨利用者也。總之,警察為之罪魁,傳單既明點通衢,何不先事預防,報告兩府,臨時無彈壓措施,仍其嘯聚闖入租界,及至火穿屋頂,禍已作成,始出示彈壓,官樣文章不啻賊後要槍,白日趕鬼。

錄事受恩深重,理宜根察報告,無如未奉此項命令,請假之人恐陷招搖,現因襄河漲水阻不能走,可否用察之處謹侯回示,謹肅報告,伏乞

鈎鑒

錄事田森玉謹上

五月十三日下午十二時

〔徐樹錚批〕:請假回藉,勿多生枝節。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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