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之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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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 关于大连之协定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
中华民国34年(1945年)8月14日
关于旅顺口之协定


  兹以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既已签订友好同盟条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业已保证尊重中国管辖中国东三省全部之主权视其为中国之一不可分离部分,为保证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对大连为其货物进出口之利益获得保障起见,中华民国同意:
  一 宣布大连为一自由港,对各国贸易及航运一律开放。
  二 中国政府同意依照另订之协定,在该自由港指定码头及仓库租与苏联。
  三 大连之行政权属于中国。
  港口主任由中国长春铁路局局长在苏籍人员中遴选于征得大连市长同意后派充之,港口副主任应照上开手续在华籍人员中遴选派充之。
  四 大连在平时不包括在基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旅顺协定所定之海军根据地章程效用范围之内,仅于对日作战时受该区域所设定之军事统制。
  五 由国外进入该自由港经中国长春铁路直运苏联领土之货物,与由苏联领土经上开铁路运经该自由港出口之货物或由苏联运入为该港港口设备所需之器材,均免除关税。以上货物均应用加封车辆运输。
  由该自由港进入中国其他各地之货物,应缴纳中国进口税,由中国其他各地运出至该自由港之货物在中国继续征收出口税期间,应缴纳出口税。
  六 本协定期限定为三十年。
  七 本协定自批准之日生效。
  两全权代表将本协定签字盖章,以昭信守。本协定中俄文各缮二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 世 杰(签名)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莫洛托夫(签名)


  附件
  关于大连协定之议定书
  (一) 中国政府为应苏方之提请,以所有港口工事及设备之一半无偿租与苏方,租期定为三十年,其馀一半港口工事及设备由中国留用。港口之扩展或重建,应由中国与苏联同意为之。
  (二) 兹同意中国长春铁路由大连通往沈阳在旅顺口海军根据地区域以内各段,应不受该区域内所设定之任何军事监督或管制。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 世 杰(签名)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莫洛托夫(签名)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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