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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連之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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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關於中國長春鐵路之協定 關於大連之協定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中華民國34年(1945年)8月14日
關於旅順口之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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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連之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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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以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既已簽訂友好同盟條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業已保證尊重中國管轄中國東三省全部之主權視其為中國之一不可分離部分,為保證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對大連為其貨物進出口之利益獲得保障起見,中華民國同意:

一、宣布大連為一自由港,對各國貿易及航運一律開放。

二、中國政府同意依照另訂之協定,在該自由港指定碼頭及倉庫租與蘇聯。

三、大連之行政權屬於中國。

港口主任由中國長春鐵路局局長在蘇籍人員中遴選於徵得大連市長同意後派充之,港口副主任應照上開手續在華籍人員中遴選派充之。

四、大連在平時不包括在基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旅順協定所定之海軍根據地章程效用範圍之內,僅於對日作戰時受該區域所設定之軍事統制。

五、由國外進入該自由港經中國長春鐵路直運蘇聯領土之貨物,與由蘇聯領土經上開鐵路運經該自由港出口之貨物或由蘇聯運入為該港港口設備所需之器材,均免除關稅。以上貨物均應用加封車輛運輸。

由該自由港進入中國其他各地之貨物,應繳納中國進口稅,由中國其他各地運出至該自由港之貨物在中國繼續徵收出口稅期間,應繳納出口稅。

六、本協定期限定為三十年。

七、本協定自批准之日生效。

兩全權代表將本協定簽字蓋章,以昭信守。本協定中俄文各繕二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 世 杰(簽名)

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莫洛托夫(簽名)

關於大連協定之議定書

(一) 中國政府為應蘇方之提請,以所有港口工事及設備之一半無償租與蘇方,租期定為三十年,其餘一半港口工事及設備由中國留用。港口之擴展或重建,應由中國與蘇聯同意為之。

(二) 茲同意中國長春鐵路由大連通往瀋陽在旅順口海軍根據地區域以內各段,應不受該區域內所設定之任何軍事監督或管制。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 世 杰(簽名)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莫洛托夫(簽名)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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