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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放宽价格管理权限的若干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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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物价管理试行规定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放宽价格管理权限的若干试行规定
陕价发(1984)68号
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
1984年6月22日

  为了认真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进一步发挥价格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根据中央(1984)1号文件,国务院(1984)67号文件和加快城市改革、搞活经济的精神,除继续认真贯彻省政府(1984)50号文件,省经委、省物价局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出的陕经综发(1984)93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外,对放宽价格管理权限,再作如下试行规定:

  一、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和三类农副产品,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少数品种外,均可多渠道经营。国营商业、供销社经营的议价农副产品,由经营单位按照有赔有赚,统算有利的原则,灵活掌握购销价格。对少数紧缺的重要农副产品,必要时可由当地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最高限价或价格浮动幅度,以利资源的保护。

  以议价农副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副食品、糕点,允许企业议价销售;饮食品由过去只加平议差价作价,改按略低于平价的毛利率作价。名贵糕点、风味小吃毛利率可以适当放宽。

  二、国营工业企业计划内生产的按国务院规定允许企业按比例自销的产品和由企业计划外自行组织原材料增产的产品,属于工业生产资料,以现行出厂价为基础,在不高于或低于20%的幅度内,由企业自行定价销售;属于生活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分别执行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

  三、为了促进地方工业的发展,由省管理价格的、在地市范围内地产地销的轻手工业产品的厂、销价格,下放地、市、县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其出厂价、销售价要适当放活。

  四、消费工业品、除实行全国统一定价的、专卖的、财政补贴的品种以外,由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减少经营环节等措施降低了成本或费用的,允许厂、销价格适当下浮,限高不限低。长年生产、季节消费的日用工业品,例如电风扇、汗衫、背心、卫生衫裤、凉鞋、棉鞋、棉帽、围巾、农用塑料薄膜、啤酒等,试行季节差价,企业可以按照供求情况,在上下5%的幅度内,自行掌握。

  五、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的原则。工业品中,凡获得国家金质奖、银质奖或被国家主管部门以及省经委评为优质产品的,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国家规定价格的基础上,以分别不超过15%、10%、5%的幅度,由企业加价销售。获金质、银质和优质称号的产品出厂应有明显标志。金质、银质和优质称号取消,加价部分相应取消。花样、款式、色泽、造型翻新,市场变化较快的工业品,如花布(包括纯棉与涤棉混纺织物)、鞋帽、搪瓷面盆、搪瓷口杯、铁壳保温瓶、铝制品等,其价格允许企业在不高于或不低于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六、长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磷肥和碳铵等允许实行季节差价。磷肥以现价为旺季价,淡季可向下浮动。碳铵以现价为中准价,淡旺季可按10%的幅度,上下浮动。淡旺季的划分和具体浮动幅度,省属企业,由省级工商部门商定;地、市、县企业,由地、市、县工商部门商定。

  七、城市集体和农村乡镇企业,凡由国家安排原料、材料、燃料生产的产品,执行国家定价。自行组织原料、材料、燃料生产的产品,由企业自行作价销售。

  八、各种类型的商业零售单位经营国家定价的商品,凡从当地国营批发部门进货的,执行国家牌价。自行到外埠采购的,可按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由企业自行作价销售。对个体工商户取消现行的价格审批手续,改按上述原则和办法由其自行作价销售。但都不能以零售价进货,加价出售。

  九、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商业的批发部门,可由按对象批发逐步改按数量批发。不论国营、集体商业和个体商贩,凡达到批发起点的享受批发价格。批发起点,建议由省商业厅具体规定。

  十、成品服装价格放开,由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

  十一、新产品试销价格,除少数重要品种需要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外,一般均由企业按照成本和市场需求情况,自行核定,报物价部门备案。试销期满,按规定报批正式价格。

  十二、农村重点户、专业户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生产的手工业品或经营的熟食品、小吃等,价格放开,随行就市。

  十三、物资部门计划外自行组织的物资,允许按照保本原则作价供应。

  十四、现行陕西省省级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产(商)品目录中的非商品收费部分,除运输、邮电、公用事业和物资收费另作安排,以及中小学学杂费、医疗费、电影票价和涉外非商品收费继续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以外,其他项目均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地、市、县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管理。

  十五、价格管理权限放宽后,物价管理工作更加繁重复杂,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物价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为了防止财务手续的混乱,基层工商企业,要建立和健全价格管理制度,组成有厂长(经理)物价干部和有关人员参加的物价小组。企业在权限范围内的价格变动,均需经物价小组讨论决定,厂长或经理签字,正式发出变价通知单后方为有效。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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