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物價局關於放寬價格管理權限的若干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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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物價管理試行規定 陝西省物價局關於放寬價格管理權限的若干試行規定
陝價發(1984)68號
制定機關:陝西省物價局
1984年6月22日

  為了認真貫徹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原則,進一步發揮價格的經濟槓桿作用,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根據中央(1984)1號文件,國務院(1984)67號文件和加快城市改革、搞活經濟的精神,除繼續認真貫徹省政府(1984)50號文件,省經委、省物價局等七個部門聯合發出的陝經綜發(1984)93號文件中有關規定外,對放寬價格管理權限,再作如下試行規定:

  一、完成統派購任務後的一、二類農副產品和三類農副產品,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少數品種外,均可多渠道經營。國營商業、供銷社經營的議價農副產品,由經營單位按照有賠有賺,統算有利的原則,靈活掌握購銷價格。對少數緊缺的重要農副產品,必要時可由當地物價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最高限價或價格浮動幅度,以利資源的保護。

  以議價農副產品為原料生產的副食品、糕點,允許企業議價銷售;飲食品由過去只加平議差價作價,改按略低於平價的毛利率作價。名貴糕點、風味小吃毛利率可以適當放寬。

  二、國營工業企業計劃內生產的按國務院規定允許企業按比例自銷的產品和由企業計劃外自行組織原材料增產的產品,屬於工業生產資料,以現行出廠價為基礎,在不高於或低於20%的幅度內,由企業自行定價銷售;屬於生活資料和農業生產資料,分別執行出廠價、批發價和零售價。

  三、為了促進地方工業的發展,由省管理價格的、在地市範圍內地產地銷的輕手工業產品的廠、銷價格,下放地、市、縣物價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管理。其出廠價、銷售價要適當放活。

  四、消費工業品、除實行全國統一定價的、專賣的、財政補貼的品種以外,由於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或減少經營環節等措施降低了成本或費用的,允許廠、銷價格適當下浮,限高不限低。長年生產、季節消費的日用工業品,例如電風扇、汗衫、背心、衛生衫褲、涼鞋、棉鞋、棉帽、圍巾、農用塑料薄膜、啤酒等,試行季節差價,企業可以按照供求情況,在上下5%的幅度內,自行掌握。

  五、貫徹按質論價,優質優價,劣質低價的原則。工業品中,凡獲得國家金質獎、銀質獎或被國家主管部門以及省經委評為優質產品的,由企業申請,經當地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可在國家規定價格的基礎上,以分別不超過15%、10%、5%的幅度,由企業加價銷售。獲金質、銀質和優質稱號的產品出廠應有明顯標誌。金質、銀質和優質稱號取消,加價部分相應取消。花樣、款式、色澤、造型翻新,市場變化較快的工業品,如花布(包括純棉與滌棉混紡織物)、鞋帽、搪瓷面盆、搪瓷口杯、鐵殼保溫瓶、鋁製品等,其價格允許企業在不高於或不低於10%的幅度內上下浮動。

  六、長年生產、季節使用的磷肥和碳銨等允許實行季節差價。磷肥以現價為旺季價,淡季可向下浮動。碳銨以現價為中准價,淡旺季可按10%的幅度,上下浮動。淡旺季的劃分和具體浮動幅度,省屬企業,由省級工商部門商定;地、市、縣企業,由地、市、縣工商部門商定。

  七、城市集體和農村鄉鎮企業,凡由國家安排原料、材料、燃料生產的產品,執行國家定價。自行組織原料、材料、燃料生產的產品,由企業自行作價銷售。

  八、各種類型的商業零售單位經營國家定價的商品,凡從當地國營批發部門進貨的,執行國家牌價。自行到外埠採購的,可按規定的作價原則和作價辦法,由企業自行作價銷售。對個體工商戶取消現行的價格審批手續,改按上述原則和辦法由其自行作價銷售。但都不能以零售價進貨,加價出售。

  九、國營商業和供銷社商業的批發部門,可由按對象批發逐步改按數量批發。不論國營、集體商業和個體商販,凡達到批發起點的享受批發價格。批發起點,建議由省商業廳具體規定。

  十、成品服裝價格放開,由企業和經營單位按照市場供求情況,自行定價。

  十一、新產品試銷價格,除少數重要品種需要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外,一般均由企業按照成本和市場需求情況,自行核定,報物價部門備案。試銷期滿,按規定報批正式價格。

  十二、農村重點戶、專業戶和城鎮個體工商戶生產的手工業品或經營的熟食品、小吃等,價格放開,隨行就市。

  十三、物資部門計劃外自行組織的物資,允許按照保本原則作價供應。

  十四、現行陝西省省級有關部門分工管理價格的產(商)品目錄中的非商品收費部分,除運輸、郵電、公用事業和物資收費另作安排,以及中小學學雜費、醫療費、電影票價和涉外非商品收費繼續由省物價局會同省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管理以外,其他項目均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地、市、縣物價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分別管理。

  十五、價格管理權限放寬後,物價管理工作更加繁重複雜,各地、各部門、各企業要切實加強對物價工作的領導。物價部門要加強檢查和監督。為了防止財務手續的混亂,基層工商企業,要建立和健全價格管理制度,組成有廠長(經理)物價幹部和有關人員參加的物價小組。企業在權限範圍內的價格變動,均需經物價小組討論決定,廠長或經理簽字,正式發出變價通知單後方為有效。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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