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戏散乐,本非正声,有隋之末,大见崇用,此谓淫风,不可不改。近者,太常官司于人间借妇女裙襦五百馀具,以充散妓之服,云拟五月五日于玄武门游戏。臣窃思审,实损皇猷,亦非贻厥子孙谋,为后代法也。故《书》云:“无以小怨为无伤而弗去。”恐从小至于大故也。《论语》云:“放郑声,远佞人。”又云:“乐则《韶》舞。”以此言之,散妓定非功成之乐也。如臣愚见,请并废之。则天下不胜幸甚。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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