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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令选剿白朗之军队分路搜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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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电
中华民国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
中华民国3年(1914年)8月1日
1914年8月1日

开封田巡按使、许州赵护军使并转送张旅长敬尧:

华密。据王汝贤卅一电称:狼匪狡诈,兵多则散股逃匿,兵少则聚众死战,是以搜捕迄未见效。现已觅雇与白狼素识之妥实土人二十名,作为眼线,酌派敝师干练官兵共四十名,便装入山搜索,另派兵一营,相隔五六里,遥为声援。所有高梁砍伐及严查接济子弹之土棍,均饬入山官长遵办等情。查所拟办法甚是,惟一支太少,应由该使等督饬选剿军队各编一二支,分路捜捕,庶狼匪易于成擒,仰即迅遵办理。等因。特寄。

统率办事处。东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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