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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軍大元帥統率辦事處令選剿白朗之軍隊分路搜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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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電
中華民國陸海軍大元帥統率辦事處
中華民國3年(1914年)8月1日
1914年8月1日

開封田巡按使、許州趙護軍使並轉送張旅長敬堯:

華密。據王汝賢卅一電稱:狼匪狡詐,兵多則散股逃匿,兵少則聚眾死戰,是以搜捕迄未見效。現已覓雇與白狼素識之妥實土人二十名,作為眼線,酌派敝師幹練官兵共四十名,便裝入山搜索,另派兵一營,相隔五六里,遙為聲援。所有高梁砍伐及嚴査接濟子彈之土棍,均飭入山官長遵辦等情。查所擬辦法甚是,惟一支太少,應由該使等督飭選剿軍隊各編一二支,分路捜捕,庶狼匪易於成擒,仰即迅遵辦理。等因。特寄。

統率辦事處。東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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