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转大元帅令酌量焚毁白朗部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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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电
中华民国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
中华民国3年(1914年)7月13日
1914年7月13日

开封田巡按使、许州玉总司令,并速转送赵护军使:

华密。奉大元帅训令,匪股由陕入豫,选据各军报告匪破剿拿,业经溃散。乃各处仍时有匪踪出没,……后匪窜入山麓,应分派队伍扼守各处要口,另抽拨精锐支队,多购眼线侦察,随处分报〔投〕搜捕。遇匪巢穴,酌量焚毁,使匪无可掩藏,方便速就殄灭。仰该使、该司令等督饬所属,妥速办理,切要。等因。特寄。

统率办事处。元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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