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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軍大元帥統率辦事處轉大元帥令酌量焚毀白朗部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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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電
中華民國陸海軍大元帥統率辦事處
中華民國3年(1914年)7月13日
1914年7月13日

開封田巡按使、許州玉總司令,並速轉送趙護軍使:

華密。奉大元帥訓令,匪股由陝入豫,選據各軍報告匪破剿拿,業經潰散。乃各處仍時有匪蹤出沒,……後匪竄入山麓,應分派隊伍扼守各處要口,另抽撥精銳支隊,多購眼線偵察,隨處分報〔投〕搜捕。遇匪巢穴,酌量焚毀,使匪無可掩藏,方便速就殄滅。仰該使、該司令等督飭所屬,妥速辦理,切要。等因。特寄。

統率辦事處。元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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