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中将右翼总兵报探员侦在京劳动会情形报告呈京畿卫戍总司令
外观
呈函 陆军中将右翼总兵申振林 中华民国11年(1922年)5月8日 1922年5月8日 |
陆军中将右翼总兵申振林谨呈为报告事:
于五月八日据各探员报告事件分晰列清单恭呈
将军钩阅 计开
探员杨林报告:
侦得劳动会代表等杂居内地,煽惑劳工,适因北京军警各机关防范甚严,禁止散放传单。今该代表别开生面,现与晨报中和通信社秘密订约,令各报代为宣布劳农传单及一切论说时评,并另办一种言论机关,名曰:“市民”专载劳农之事,已于五月一日出版,将日前长辛店劳工纪念传单登录,其劳动会代表在京者计有四人,一名吴天真,住宣武门内北新华街。一名叶农生、一名施今农、一名易宗铸。均住番家河沿。现在该处立一市会,每逢星期五开秘密会一次,研究进行劳农主义的手续,理合据实呈报。
中华民国十一年五月八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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