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巡按使署奉中华民国大总统申令告示严拿惩办假托排日扰乱治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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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示
中华民国4年(1915年)4月1日
1915年4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云南巡按使署

云南巡按使署出示晓谕事:

案准北京有电开:

奉大总统申令,中国与日本地属唇齿,素惇友睦。近有协议案件,外交部与驻京日使推诚确商,可望和平解决。乃商民不悉内容,多生误会。闻有排斥日货及与侨寓日人偶生龃龉之事,殊为可虑。及有乱党包藏祸心,乘隙煽惑,尤堪痛恨。查通商贸易及保护外人均载在约章,凡我国民共应遵守。值此欧洲多事,商务萧条,讵堪再生枝节,小则累及商家,大则牵动全局,明哲士庶当见及此,各将军、巡按使等有地方之责务,宜随时考查,剀切谕禁,认真防范,倘有乱徒假托名目,扰乱治安,著即严拿惩,用维大局而奠民生,此令。京有印。等因。准此。除通饬所属各机关违照外,合亟出示晓谕,仰军民人等一体遵照,倘有乱徒假托名目扰乱治安者,立即严拿惩办,决不姑宽。切切。此示

右布通知

中华民国四年 月

告示

政务厅长代行拆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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