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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巡按使署奉中華民國大總統申令告示嚴拿懲辦假託排日擾亂治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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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示
中華民國4年(1915年)4月1日
1915年4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民國雲南巡按使署

雲南巡按使署出示曉諭事:

案准北京有電開:

奉大總統申令,中國與日本地屬唇齒,素惇友睦。近有協議案件,外交部與駐京日使推誠確商,可望和平解決。乃商民不悉內容,多生誤會。聞有排斥日貨及與僑寓日人偶生齟齬之事,殊為可慮。及有亂黨包藏禍心,乘隙煽惑,尤堪痛恨。査通商貿易及保護外人均載在約章,凡我國民共應遵守。值此歐洲多事,商務蕭條,詎堪再生枝節,小則累及商家,大則牽動全局,明哲士庶當見及此,各將軍、巡按使等有地方之責務,宜隨時考查,剴切諭禁,認真防範,倘有亂徒假託名目,擾亂治安,著即嚴拿懲,用維大局而奠民生,此令。京有印。等因。准此。除通飭所屬各機關違照外,合亟出示曉諭,仰軍民人等一體遵照,倘有亂徒假託名目擾亂治安者,立即嚴拿懲辦,決不姑寬。切切。此示

右佈通知

中華民國四年 月

告示

政務廳長代行拆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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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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