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本省所属各机关学校为三月一日零时起全国实行日光节约时间 (民国41年台湾省政府代电)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电本省所属各机关学校为三月一日零时起全国实行日光节约时间
作者:台湾省政府 中华民国
制定机关: 台湾省政府
1952年
1952年2月28日于台湾
本作品收录于《台湾省政府公报四十一年春字第四十九期
公告民国41年日光节约时间自3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台湾省政府代电

肆壹丑俭府绩秘字第一八九三二号
中华民国四十一年二月廿八日
(不另行文)

事由:奉 行政院令自本年三月一日零时起全国各地实行日光节约时间饬遵照等因转希遵照

本省所属各机关学校:

一 案奉 行政院台四十一(人)字第一〇八二号训令内开:“据财政部长严家淦建议:查台湾电力不敷应用,最近一部份发电设备已有负载过重现象,致有停修之虞,原每日分区轮流停电十五分钟,近已奉准延长为三十分钟,又查政府历经规定每年自五月一日零时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时止,为夏令时间,将时钟拨快一小时,此在英美各工业国家,原为节约用电,名为“日光节约时间”,实非纯指夏令而言,兹为适应事实需要节约用电,拟请提前至三月一日零时起,至十月卅一日午夜廿四时止,将时钟拨快一小时,并订定为“日光节约时间”,免用夏令时间之名义等语,应准如所议办理,自本年三月一日零时起,至十月卅一日午夜廿四时止,为日光节约时间。全国各地应将钟点上之时刻拨早一小时(例如现在之七时,在实行日光节约时间后钟表上所指之时刻,与各地所报之钟点,均应为八时),所有机关、部队、学校, 以及社会工商各业,水陆空交通,通讯各方面一律注意办理,经报告本院第二二六次会议,并呈奉 总统四十一年二月廿七日(四一)台统(一)字第九一一号训令准予照搬,除分令外,合行令仰遵照并饬属遵照”等因。

二 希即遵照。

主席 吴国桢


相关文件[编辑]

原始文件[编辑]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