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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本省所屬各機關學校為三月一日零時起全國實行日光節約時間 (民國41年臺灣省政府代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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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本省所屬各機關學校為三月一日零時起全國實行日光節約時間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機關: 臺灣省政府
1952年
1952年2月28日於臺灣
本作品收錄於《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一年春字第四十九期
公告民國41年日光節約時間自3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臺灣省政府代電

肆壹丑儉府績秘字第一八九三二號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二月廿八日
(不另行文)

事由:奉 行政院令自本年三月一日零時起全國各地實行日光節約時間飭遵照等因轉希遵照

本省所屬各機關學校:

一 案奉 行政院臺四十一(人)字第一〇八二號訓令內開:「據財政部長嚴家淦建議:查臺灣電力不敷應用,最近一部份發電設備已有負載過重現象,致有停修之虞,原每日分區輪流停電十五分鐘,近已奉准延長爲三十分鐘,又查政府歷經規定每年自五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時止,爲夏令時間,將時鐘撥快一小時,此在英美各工業國家,原為節約用電,名為「日光節約時間」,實非純指夏令而言,茲爲適應事實需要節約用電,擬請提前至三月一日零時起,至十月卅一日午夜廿四時止,將時鐘撥快一小時,並訂定爲「日光節約時間」,免用夏令時間之名義等語,應准如所議辦理,自本年三月一日零時起,至十月卅一日午夜廿四時止,爲日光節約時間。全國各地應將鐘點上之時刻撥早一小時(例如現在之七時,在實行日光節約時間後鐘表上所指之時刻,與各地所報之鐘點,均應爲八時),所有機關、部隊、學校, 以及社會工商各業,水陸空交通,通訊各方面一律注意辦理,經報告本院第二二六次會議,並呈奉 總統四十一年二月廿七日(四一)臺統(一)字第九一一號訓令准予照搬,除分令外,合行令仰遵照並飭屬遵照」等因。

二 希即遵照。

主席 吳國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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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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