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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知实行夏季时间 (民国35年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代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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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知实行夏季时间
作者: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 中华民国
制定机关: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
1946年
1946年5月16日于台湾
本作品收录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卅五年夏字号第廿七期
公告自民国35年5月15日起至9月30日止实施夏季时间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代电

辰铣(卅五)署人字第〇四九四七号
中华民国卅五年五月十六日

事由:为实行夏季时间希遵照。

本公署所属各机关奉行政院辰蒸人电开:“奉国防最高委员会代电:本年夏季已届,著自本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将钟点上之时间拨早一小时,例如现在之七时在实行时间提前制度后钟表上所指之时刻与各地所报之标准钟点均应为八时,所有机关部队学校以及社会工商各业水陆空交通各方面应一律实行,等因,仰即遵照办理,幷转饬遵照”等因。奉此,除分电外,合亟电希遵照办理,幷转饬遵照。长官公署辰铣(卅五)人一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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