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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知實行夏季時間 (民國35年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代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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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知實行夏季時間
作者: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中華民國
制定機關: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1946年
1946年5月16日於臺灣
本作品收錄於《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卅五年夏字號第廿七期
公告自民國35年5月15日起至9月30日止實施夏季時間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代電

辰銑(卅五)署人字第〇四九四七號
中華民國卅五年五月十六日

事由:為實行夏季時間希遵照。

本公署所屬各機關奉行政院辰蒸人電開:「奉國防最高委員會代電:本年夏季已屆,著自本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將鐘點上之時間撥早一小時,例如現在之七時在實行時間提前制度後鐘表上所指之時刻與各地所報之標準鐘點均應為八時,所有機關部隊學校以及社會工商各業水陸空交通各方面應一律實行,等因,仰卽遵照辦理,幷轉飭遵照」等因。奉此,除分電外,合亟電希遵照辦理,幷轉飭遵照。長官公署辰銑(卅五)人一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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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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