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行政长官公署所属各机关为奉令自卅六年四月十五日起实行夏令时间 (民国36年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代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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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行政长官公署所属各机关为奉令自卅六年四月十五日起实行夏令时间
作者: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 中华民国
制定机关: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
1947年
1947年4月10日于台湾
本作品收录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卅六年夏字号第十一期
公告自民国36年4月15日起至9月30日止实施夏令时间;后 延长实施至10月31日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代电

叁陆卯灰署人字第三二一九六号
中华民国卅六年四月十日
(不另行■)

事由:案奉行政院电以本年夏令时间自四月十五日零时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时止全国各地应将钟点拨早一小时电希遵照并转饬遵照

本公署所属各机关:案奉行政院卅六年卯曷人字电内开:“准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代电,奉主席谕,本年夏令时期自四月十五日零时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时止,全国各地应将钟点上之时间,拨早一小时。(即普遍将钟表上之时刻,拨早一小时,例如现在之七时,在实行夏令时间后,钟表上所指之时刻,与各地所报之标准钟点应为八时。)所有机关部队学校以及社会工商各业,水陆空交通通讯各方面,应一律遵照施行等因,除分电外,仰即遵照,并转饬遵照。”等因,奉此,合行电仰遵照,并转饬所属遵照。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叁陆署人卯(灰)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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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编辑]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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