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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行政長官公署所屬各機關為奉令自卅六年四月十五日起實行夏令時間 (民國36年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代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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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行政長官公署所屬各機關為奉令自卅六年四月十五日起實行夏令時間
作者: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中華民國
制定機關: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1947年
1947年4月10日於臺灣
本作品收錄於《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卅六年夏字號第十一期
公告自民國36年4月15日起至9月30日止實施夏令時間;後 延長實施至10月31日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代電

叄陸卯灰署人字第三二一九六號
中華民國卅六年四月十日
(不另行■)

事由:案奉行政院電以本年夏令時間自四月十五日零時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時止全國各地應將鐘點撥早一小時電希遵照並轉飭遵照

本公署所屬各機關:案奉行政院卅六年卯曷人字電內開:「准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廳代電,奉主席諭,本年夏令時期自四月十五日零時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時止,全國各地應將鐘點上之時間,撥早一小時。(卽普遍將鐘表上之時刻,撥早一小時,例如現在之七時,在實行夏令時間後,鐘表上所指之時刻,與各地所報之標準鐘點應為八時。)所有機關部隊學校以及社會工商各業,水陸空交通通訊各方面,應一律遵照施行等因,除分電外,仰卽遵照,並轉飭遵照。」等因,奉此,合行電仰遵照,並轉飭所屬遵照。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叄陸署人卯(灰)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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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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