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远征军官兵应有之修养与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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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远征军官兵应有之修养与准备
作者:蒋中正
1945年8月8日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八日在万县对二○四师讲——

二○四师覃师长、各位官长、各士兵:  自从本师成立以来,本委员长就时刻想亲自来检阅你们,教导你们,使你们能成为一个真正的革命军人,将来能够在本委员长的领导之下,共同一致,尽到我们抗战建国的责任。今天能够和各位官兵见面,看到你们的身体都很健康,精神都很振奋,心里觉得非常愉快。趁此机会,要将我们全体官兵今后精神上和生活上应注意的几点,提出来告诉各位。  你们这一次响应政府的号召,到二○四师来入伍,就是作了本委员长的部下,亦即是作了本委员长的学生和子弟。我一方面要以统帅的资格,来统率你们,指挥你们,一方面更要以家长和教师的身份,担负教养你们的责任,使你们都能成为有志气,有能力的青年。然后你们在军中才不愧为忠勇的士兵,在社会才不愧为健全的干部。所以我对于你们事业的前途,身体的健康,以及学问技能的进步,无不时时关切。一方面责成各级的官长和政工人员,对你们严格的管理训练,使你们具备作现代官兵和国民的条件,而同时更希望你们能够自动、自治、自立、自强,一切学习和工作,都要不待官长的督促,就能自动的作好。我们要建立一个自由独立的国家,就必须我们一般国民——尤其是军人——人人都能养成自立、自强的人格和自动自治的习惯。军人和国民能够自立自强,国家才能自由独立,各位青年士兵,要作全国军民的模范,精神上尤其要有这种修养。这是本委员长今天所期望于各位的第一点。  第二、我们青年远征军要消灭敌人,争取最后胜利,完成抗战建国的使命,除了要培养自立自强的人格之外,还要养成刻苦耐劳的习惯。凡是别人在生活上所不能忍受的痛苦,我们要能忍受。别人在能力上所不能担任的工作,我们要能完成。我们的生活行动,必须有了这种锻炼和准备,然后才能担当艰钜的使命。孟子所谓:“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就是我这个意思。现在青年远征军的生活待遇,较之普通部队的士兵高出远甚,这就我们革命军人的立场而言,原是不应该的。因为我们和普通部队的官兵,同是国家的军人,同尽国民所应尽的义务,彼此的地位是相同的,为什么我们应该享受这种待遇,而其他的部队不能享受呢?而且各位还要知道:我们从事革命,就要立志受苦受难,牺牲个人的利益,来谋大家的利益,牺牲个人的享受,来谋大家的享受。决不能自视为特殊阶级,享特殊的权利。否则,革命就不能成功,而社会也永远不会平等。政府过去因为青年远征军的士兵大多数都是学校青年,恐怕你们一时不惯军中生活的困苦,所以在生活待遇上特予优厚。现在你们已经成了正式军人,对于军队的生活也已经相当习惯了,今后必须特别养成刻苦耐劳的习惯。尤其是将来反攻的时候,我们青年远征军要领导全国的军队,在战场上并肩作战,就必须我们的生活比人家更刻苦,行动比人家更勇敢,工作比人家更努力,然后才能获得友军的尊敬,才能发生领导作用。  第三、我们青年远征军今后要能以一当十,以一当百,以求得抗战的胜利,还有一个基本的条件,就是我们全体官兵之间,要亲爱精诚,团结一致,同甘苦,共患难,真正作到万众一心的地步。比如我们一师有一万人,如果万人同心,那我们一师人就可以发生一万人的力量。反之,如果我们人各一心,自由行动,而不能协同一致,通力合作,那就是少数的敌人也可以将我们打败,将我们消灭。所以军队作战要获得胜利,没有其他的秘诀,最主要的条件,就是团结精神,协同一致,同生死,共患难。这样的军队,才能攻无不克,战无不胜!各位必须明了:我们国民革命军是整个的,我们的成败荣辱,都是共同的。惟有国民革命军能获得整个的成功,然后我们个人的事业才可以成功。所以我们必须牺牲个人的自由,来尊重团体的纪律,必须牺牲个人的意志,来服从上官的命令,如此,才能使全军上下成为坚强的一体,才能达到我们抗战建国的目的,才能完成我们军人所负时代的使命。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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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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