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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航事故调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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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澳门法例,可参见
第2/2013号法律
。
飞航事故调查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运输事故调查法
→
中华民国 93 年 5 月 11 日
制定38条
中华民国 93 年 6 月 2 日公布
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102381号令
制定公布全文 38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3 年 5 月 30 日
增订第5之1, 28之1条
修正第2, 3, 6, 10, 12, 14, 16, 17, 19, 20, 22, 25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6 月 18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9269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3、6、10、12、14、16、17、19、20、22、25 条条文;并增订第 5-1、28-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8 年 4 月 2 日
修正前[飞航事故调查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40条
中华民国 108 年 4 月 24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040431号令
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40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称:飞航事故调查法;新名称:运输事故调查法)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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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e
分类
:
中华民国93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全文1次的改名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2次含全文1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2次的改名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变更主管机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