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飛航事故調查法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第2/2013號法律
飛航事故調查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運輸事故調查法

中華民國 93 年 5 月 11 日 制定38條
中華民國 93 年 6 月 2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023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增訂第5之1, 28之1條
修正第2, 3, 6, 10, 12, 14, 16, 17, 19, 20, 22, 25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2691號令修正公布第 2、3、6、10、12、14、16、17、19、20、22、25 條條文;並增訂第 5-1、2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 日 修正前[飛航事故調查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40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4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043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4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飛航事故調查法;新名稱:運輸事故調查法)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