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侦抗字第1817号彭振声羁押抗告案新闻稿
外观
113年度侦抗字第1817号新闻稿
彭振声羁押抗告案
被告彭振声因贪污案件,不服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声羁字第435号裁定,提起抗告,本院于今(6)日裁定,简要说明如下:
- 壹、主文
- 抗告驳回。
- 【原审裁定:被告彭振声羁押禁见】
- 贰、理由要旨
- 本院合议庭审理后,认原审以被告彭振声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图利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实足认有湮灭证据、勾串证人之虞,若仅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较小之手段,实不足以确保追诉程序之顺利进行,而有羁押、禁止接见及通信之必要,故裁定羁押禁见,并无违误或不当。被告抗告无理由,应予驳回。另被告目前身体状况,尚无罹患重病不能羁押之情形,附此叙明。
- 叁、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许泰诚、陪席法官魏俊明、受命法官锺雅兰。
- 肆、不得再抗告。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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