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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年2月24日的参议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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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七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律关于参议院之组织
制定机关:法国国民议会
有效期:1875年2月24日—1884年12月9日(不含本日)
译者:国民政府立法院编译处
本作品收录于《各国宪法汇编

第一条至第七条,经一八八四年十二月九日法律废止。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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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院及众议院,共有建议及创制法律之权。
但关于财政案,应先送达众议院井经其表决。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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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院得组织审判大总统或内阁阁员之法庭,并得裁判关于危害国家治安之罪案。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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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院之选举,应于园会在未分院之前一个月举行。
参议院于国会正式分院之日宣告成立,执行职务。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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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应于政权法投票表决复公布之。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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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本作品现时在大中华两岸地区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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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国民政府立法院编译处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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