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5年2月24日的參議院組織法
外觀
一八七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律關於參議院之組織 制定機關:法國國民議會 有效期:1875年2月24日—1884年12月9日(不含本日) 譯者:國民政府立法院編譯處 |
第一條至第七條,經一八八四年十二月九日法律廢止。 |
第一條
[編輯]參議院及衆議院,共有建議及創製法律之權。
但關於財政案,應先送達衆議院井經其表決。
第二條
[編輯]參議院得組織審判大總統或內閣閣員之法庭,並得裁判關於危害國家治安之罪案。
第三條
[編輯]參議院之選舉,應於園會在未分院之前一個月舉行。
參議院於國會正式分院之日宣告成立,執行職務。
第四條
[編輯]本法應於政權法投票表決復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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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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