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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年2月24日的參議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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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七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律關於參議院之組織
制定機關:法國國民議會
有效期:1875年2月24日—1884年12月9日(不含本日)
譯者:國民政府立法院編譯處
本作品收錄於《各國憲法匯編

第一條至第七條,經一八八四年十二月九日法律廢止。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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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院及衆議院,共有建議及創製法律之權。
但關於財政案,應先送達衆議院井經其表決。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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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院得組織審判大總統或內閣閣員之法庭,並得裁判關於危害國家治安之罪案。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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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院之選舉,應於園會在未分院之前一個月舉行。
參議院於國會正式分院之日宣告成立,執行職務。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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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應於政權法投票表決復公布之。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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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權保護條款過期而處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和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轄區為台澎金馬地區),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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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國民政府立法院編譯處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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