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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年2月24日的参议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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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七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律關於參議院之組織
制定机关:法国国民议会
有效期:1875年2月24日—1884年12月9日(不含本日)
譯者:国民政府立法院编译处
本作品收錄於《各国宪法汇编

第一條至第七條,經一八八四年十二月九日法律廢止。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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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院及衆議院,共有建議及創製法律之權。
但關於財政案,應先送達衆議院井經其表決。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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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院得組織審判大總統或内閣閣員之法庭,并得裁判關於危害國家治安之罪案。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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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院之選舉,應於園會在未分院之前一個月舉行。
參議院於國會正式分院之日宣告成立,執行職務。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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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應於政權法投票表決復公布之。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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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人作品应满足三点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主持创作,而非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体现法人意志;(3)由法人负责,而非执笔者。(详情


1933年國民政府立法院編譯處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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