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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平壤共同宣言 (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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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朝鲜半岛和平与繁荣、统一的板门店宣言
为实现韩半岛和平与繁荣、统一的板门店宣言
九月平壤共同宣言
主体107年9月19日
2018年9月19日于平壤直辖市
朝鲜译文来源:朝鲜中央通讯社 发布于2018年9月20日
韩国译文来源:大韩民国统一部 发布于2018年9月21日
9月平壤共同宣言

大韩民国文在寅总统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金正恩国务委员会委员长从2018年9月18日至20日在平壤举行南北韩首脑会谈。

两位首脑高度评价,历史性的《板门店宣言》以后,南北韩加强了政府间的紧密对话和沟通,进行了多领域的民间交流与合作,为缓解军事紧张采取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有效措施,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两位首脑再次确认了民族自主和民族自决原则,决定为实现民族和解与合作、坚定和平与共同繁荣,持续发展南北关系。发展现有南北关系直至统一是全民族的志向和愿望,两位首脑为了实现这一民族夙愿将继续共同努力。

两位首脑为了切实履行《板门店宣言》,把南北关系提升到新高度,就诸多问题与对策进行了坦诚和深度的探讨,并一致认为此次平壤会谈将成为重要的历史转折点,特声明如下:

一.南北韩决定,停止包括非军事区在内对峙地域的军事敌对关系,消除韩半岛全境的战争威胁,从根本上解除敌对关系。

① 南北韩决定,将以此次平壤会谈为契机签署的“板门店宣言军事领域履行协议”作为《平壤共同宣言》的附属协议,将坚决遵守和履行协议内容,而且为实现半岛永久和平,积极采取具体措施。

② 南北韩将尽快启动南北军事共同委员会,检查军事协议履行情况,为防止偶发性武力冲突,加强实时沟通、持续紧密合作。

二.南北韩基于互惠互利、共赢的原则,扩大交流与合作,并且为均衡发展民族经济,决定共同探索及研究相关措施。

① 南北韩将在今年年底前举行东海线和西海线铁路及道路连接工程奠基仪式。

② 一旦条件具备,南北韩将优先恢复运营开城工业园区和金刚山旅游项目,同时就成立西海经济共同特区和东海观光共同特区问题持续协商。

③ 为保护和复原自然生态,南北韩将积极推进环境领域合作,努力在目前正在推进的森林领域合作中取得实质成果。

④ 为了防止传染疾病的输入及扩散,南北韩将在防疫、保健医疗领域加强合作。

三.南北韩为根本解决离散家属问题,决定强化人道主义合作。

① 南北韩决定尽快设立金刚山离散家属常设会面场所,为此将迅速复原会面场所各类设施。

② 南北韩决定通过红十字会谈,优先解决离散家属团聚和视频信件交换问题。

四.为将和解氛围推向高潮,向韩半岛内外展示我民族的气概,决定在多领域积极推进合作与交流。

① 南北韩决定加强文化及艺术领域的交流,决定10月份在首尔举办平壤艺术团的演出活动。

② 南北韩将组建共同联队积极参加2020夏季奥运会在内的各类国际比赛,决定共同申办2032年夏季奥运会。

③ 南北韩将举行《10.4宣言》11周年纪念活动,决定共同纪念“3.1运动”100周年,并为此将协商实质性方案。

五.要让韩半岛成为没有核武器及核威胁的和平土地,为此要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南北韩对此达成了共识。

① 北韩决定在有关国家专家的见证下,永久废弃东仓里引擎试验场和导弹发射台。

② 如果美国根据《6.12朝美共同宣言》精神,采取相应措施,北韩有诚意继续采取永久废弃宁边核设施等追加措施。

③ 南北韩在推进韩半岛完全的无核化过程中,继续紧密合作。

六.应文在寅总统的邀请,金正恩国务委员会委员长将在近期访问首尔。

大韩民国
总统
文在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国务委员会 委员长
金正恩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1]规定:
国家管理文件和时事报导、通报资料等只要无商业目的即不为著作权之对象。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定实际管辖北纬三十八度线以北)属于公有领域,不享有著作权。


  1. 原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依据大韩民国《著作权法》第七条,下列作品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宪法,法律,条约,法令,条例和规章。
  • 通告,公共告示,或由国家/地方政府发布的类似文件。
  • 判决,决定,命令,法院裁定,行政裁定,上诉裁定,或类似文件。
  • 由国家/地方政府制作的上述文件的译本。
  • 简短的时事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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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1]规定:
国家管理文件和时事报导、通报资料等只要无商业目的即不为著作权之对象。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定实际管辖北纬三十八度线以北)属于公有领域,不享有著作权。


  1. 原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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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大韩民国《著作权法》第七条,下列作品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宪法,法律,条约,法令,条例和规章。
  • 通告,公共告示,或由国家/地方政府发布的类似文件。
  • 判决,决定,命令,法院裁定,行政裁定,上诉裁定,或类似文件。
  • 由国家/地方政府制作的上述文件的译本。
  • 简短的时事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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