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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平壤共同宣言 (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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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現朝鮮半島和平與繁榮、統一的板門店宣言
為實現韓半島和平與繁榮、統一的板門店宣言
九月平壤共同宣言
主體107年9月19日
2018年9月19日於平壤直轄市
朝鮮譯文來源:朝鮮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2018年9月20日
韓國譯文來源:大韓民國統一部 發布於2018年9月21日
9月平壤共同宣言

大韓民國文在寅總統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金正恩國務委員會委員長從2018年9月18日至20日在平壤舉行南北韓首腦會談。

兩位首腦高度評價,歷史性的《板門店宣言》以後,南北韓加強了政府間的緊密對話和溝通,進行了多領域的民間交流與合作,為緩解軍事緊張採取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有效措施,並且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兩位首腦再次確認了民族自主和民族自決原則,決定為實現民族和解與合作、堅定和平與共同繁榮,持續發展南北關係。發展現有南北關係直至統一是全民族的志向和願望,兩位首腦為了實現這一民族夙願將繼續共同努力。

兩位首腦為了切實履行《板門店宣言》,把南北關係提升到新高度,就諸多問題與對策進行了坦誠和深度的探討,並一致認為此次平壤會談將成為重要的歷史轉折點,特聲明如下:

一.南北韓決定,停止包括非軍事區在內對峙地域的軍事敵對關係,消除韓半島全境的戰爭威脅,從根本上解除敵對關係。

① 南北韓決定,將以此次平壤會談為契機簽署的「板門店宣言軍事領域履行協議」作為《平壤共同宣言》的附屬協議,將堅決遵守和履行協議內容,而且為實現半島永久和平,積極採取具體措施。

② 南北韓將儘快啟動南北軍事共同委員會,檢查軍事協議履行情況,為防止偶發性武力衝突,加強實時溝通、持續緊密合作。

二.南北韓基於互惠互利、共贏的原則,擴大交流與合作,並且為均衡發展民族經濟,決定共同探索及研究相關措施。

① 南北韓將在今年年底前舉行東海線和西海線鐵路及道路連接工程奠基儀式。

② 一旦條件具備,南北韓將優先恢復運營開城工業園區和金剛山旅遊項目,同時就成立西海經濟共同特區和東海觀光共同特區問題持續協商。

③ 為保護和復原自然生態,南北韓將積極推進環境領域合作,努力在目前正在推進的森林領域合作中取得實質成果。

④ 為了防止傳染疾病的輸入及擴散,南北韓將在防疫、保健醫療領域加強合作。

三.南北韓為根本解決離散家屬問題,決定強化人道主義合作。

① 南北韓決定儘快設立金剛山離散家屬常設會面場所,為此將迅速復原會面場所各類設施。

② 南北韓決定通過紅十字會談,優先解決離散家屬團聚和視頻信件交換問題。

四.為將和解氛圍推向高潮,向韓半島內外展示我民族的氣概,決定在多領域積極推進合作與交流。

① 南北韓決定加強文化及藝術領域的交流,決定10月份在首爾舉辦平壤藝術團的演出活動。

② 南北韓將組建共同聯隊積極參加2020夏季奧運會在內的各類國際比賽,決定共同申辦2032年夏季奧運會。

③ 南北韓將舉行《10.4宣言》11周年紀念活動,決定共同紀念「3.1運動」100周年,並為此將協商實質性方案。

五.要讓韓半島成為沒有核武器及核威脅的和平土地,為此要儘快取得實質性進展,南北韓對此達成了共識。

① 北韓決定在有關國家專家的見證下,永久廢棄東倉里引擎試驗場和導彈發射台。

② 如果美國根據《6.12朝美共同宣言》精神,採取相應措施,北韓有誠意繼續採取永久廢棄寧邊核設施等追加措施。

③ 南北韓在推進韓半島完全的無核化過程中,繼續緊密合作。

六.應文在寅總統的邀請,金正恩國務委員會委員長將在近期訪問首爾。

大韓民國
總統
文在寅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國務委員會 委員長
金正恩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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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韓民國《著作權法》第七條,下列作品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憲法,法律,條約,法令,條例和規章。
  • 通告,公共告示,或由國家/地方政府發布的類似文件。
  • 判決,決定,命令,法院裁定,行政裁定,上訴裁定,或類似文件。
  • 由國家/地方政府製作的上述文件的譯本。
  • 簡短的時事新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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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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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韓民國《著作權法》第七條,下列作品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憲法,法律,條約,法令,條例和規章。
  • 通告,公共告示,或由國家/地方政府發布的類似文件。
  • 判決,決定,命令,法院裁定,行政裁定,上訴裁定,或類似文件。
  • 由國家/地方政府製作的上述文件的譯本。
  • 簡短的時事新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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