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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滿洲國建國宣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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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描述
中文:滿洲國建國宣言,載于滿洲國政府公報第一號
日期
来源 滿洲國政府公報 第一號
作者 滿洲國政府

许可协议

Public domain in U.S.
Public domain in U.S.
此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其是一份当地或外国政府的法令。参考美国版权局实践手册,2014年第3版第313.6(C)(2)条。此类文档包括“颁布的法令、司法裁决、行政裁决、公共法例,或者类似的官方法律材料。” 这包括由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或是美洲国家组织首先发布的作品。参考实践手册第3版第313.6(C)(2)条和美国法典第17章第104(b)(5)条。

美国以外的政府法令可能在美国以外拥有版权。类似的讲,上述美国版权局实践不会妨碍美国州或地方在海外持有版权,这基于外国版权法律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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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Fla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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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属于上述条款,并在中国大陆和该法律其他的可能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对于著作权过期的作品,参见{{PD-China}}{{PD-PRC}}

公有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有领域 //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E6%BB%BF%E6%B4%B2%E5%9C%8B%E5%BB%BA%E5%9C%8B%E5%AE%A3%E8%A8%80.pdf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 (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国营事业之著作不在此限。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台湾地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图像,请另参见Template:PD-ROC-Traffic SignsTemplate:PD-ROC-Road Markings

公有领域 中华民国政府公有领域 //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E6%BB%BF%E6%B4%B2%E5%9C%8B%E5%BB%BA%E5%9C%8B%E5%AE%A3%E8%A8%80.pdf

Fla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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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國建國宣言,載于滿洲國政府公報第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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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2024年10月27日 (日) 05:562024年10月27日 (日) 05:56版本的缩略图1,562 × 2,354,5页(1.67 MB)Zy26Uploaded a work by 滿洲國政府 from 滿洲國政府公報 第一號 with UploadWiz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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