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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公有领域
[编辑]一般公有领域作品
[编辑]- {{PD-self}} - 放弃个人作品的版权暨在公有领域发表作品。
- {{PD-release}} - 查实创作已将完全相似的作品在公有领域发表。
- {{PD-old-assumed}} - 作者逝世年份不可考,但确信已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
- {{PD-old}} - 用于1929年1月1日以前发表,超过100年前死亡的作者的作品。
- {{Pd/1923}} - 用于1929年1月1日以前发表的作品,请注明作者逝世年份,例如{{Pd/1923|1950}}表示1950年逝世,会自动显示以下其一:
- {{PD-old-99-1923}} - 作者超过99年前死亡。
- {{PD-old-80-1923}} - 作者超过80年前死亡。
- {{PD-old-75-1923}} - 作者超过75年前死亡。
- {{PD-old-70-1923}} - 作者超过70年前死亡。
- {{PD-old-60-1923}} - 作者超过60年前死亡。
- {{PD-old-50-1923}} - 作者超过50年前死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香港版权条例、澳门第43/99/M号法令、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准用之。
- {{PD-anon-1923}} - 用于1929年1月1日以前匿名或以别名发表,确实作者身份不明(包括仅以法人名义发表)的作品。
- {{Pd/1996}} - 用于1929年1月1日起发表,或发表年份不明,作品在1996年1月1日在原著作国家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之前在美国从未出版的作品,请注明作者逝世年份,例如{{Pd/1996|1940}}表示1940年逝世,会自动显示以下其一:
- {{PD-old-100-1996}} - 作者超过100年前死亡。
- {{PD-old-99-1996}} - 作者超过99年前死亡。
- {{PD-old-80-1996}} - 作者超过80年前死亡。
- {{PD-old-75-1996}} - 作者超过75年前死亡。
- {{PD-old-70-1996}} - 作者超过70年前死亡。
- {{PD-old-60-1996}} - 作者超过60年前死亡。
- {{PD-anon-1996}} - 用于在1996年1月1日在原著作国家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之前在美国从未出版的匿名别名发表作品,请注明作品发表年份,例如{{PD-anon-1996|1940}}表示1940年匿名别名发表,确实作者身份不明(包括仅以法人名义发表),会自动显示以下其一:
- {{PD-anon-80-1996}} - 匿名别名作品超过80年前发表。
- {{PD-anon-70-1996}} - 匿名别名作品超过70年前发表。
- {{PD-anon-60-1996}} - 匿名别名作品超过60年前发表。
- {{单纯事实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PD-PRC-exempt}} - 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不适用于该法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如可能,应使用以下更具体的模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命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行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 {{PD-PRC-CPC}} - 用于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不适用于该法的中国共产党文件。如中共章程以及中共全国党代会报告。
香港
[编辑]澳门
[编辑]- {{PD-MacaoGov}} - 用于依据澳门第43/99/M号法令(规范著作权的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官方作品。
- {{PD-Macao-exempt}} - 用于依据澳门第43/99/M号法令(规范著作权的法令)第五条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中华民国
[编辑]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编辑]以下部份作品可能不合{{PD-PRC-exempt}},所以在中国大陆可能有版权。中华民国法规,请尽量用以下模版。
- {{PD-ROC-exempt}} - 用于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之下列各款︰
法规
[编辑]- {{中国大理院解释}} - 用于中国大理院解释。中国大理院成立于清末。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年代久远以及司法性质,所以中国大理院司法解释在属于公有领域。(要放在页面顶端。)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 - (要放在页面顶端。)
-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字解释}} - (要放在页面顶端。)
-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 (要放在页面顶端。)
- {{中华民国法律}} - 用于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之中华民国法律,但历史条文请考虑用以下模版。
- {{中华民国废止法律}} - 用于已经废止之中华民国法律。
- {{中华民国停止适用法律}} - 用于已经停止适用法律之中华民国法律。
- {{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 - 用于任何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
公文
[编辑]- {{中华民国布告}} - 公文程式条例 (民国17年)第二条第四款叫做“布告”的公文。
- {{中华民国令}} - 公文程式条例历次条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叫做“令”的公文。
日本公有领域
[编辑]联合国公有领域
[编辑]- {{PD-UN}} - 用于联合国放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美国公有领域
[编辑]- {{PD-1996}} - 用于因为1996年1月1日在原著作国家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也不曾在美国发表,所以在美国也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
- {{PD-USGov}} - 由美国联邦政府整个创造的作品。这些作品不适用版权。
- {{PD-1923}} - 用于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所以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但在其他国家地区可能仍有版权。例如,作者若尚未逝世超过50年,在两岸四地通常仍有版权,所以请美国以外用户,特别注意。适当时,请用{{Pd/1923}}。
韩国公有领域
[编辑]- {{PD-KRGov}} - 用于韩国政府作品,韩国宪法/法律。
俄罗斯公有领域
[编辑]- {{PD-Russia}} - 用于1954年前(二战退伍兵为1950年前)的作品,俄罗斯著作权法规定。
- {{PD-RU-exempt}} - 用于俄罗斯/前苏联政府作品及官方象征,俄罗斯民法规定。
德国公有领域
[编辑]- {{PD-GermanGov}} - 用于,德国著作权法规定。
自由协议
[编辑]可作任何用途的版权协议
[编辑]- {{CopyrightedFreeUse}} - 文本有版权,但是可以自由用作任何用途。
GNU协议
[编辑]- {{GFDL}} - GNU自由文档协议
- {{GFDL-small}} - 较小突出版的GFDL模板。
- {{GFDL_1.2}} - GNU自由文档协议1.2
- {{GPL}} - GNU通用公共许可证
- {{LGPL}} - GNU宽通用公共许可证 - 这个协议是不赞成的。
- {{CC-by}} - 署名
- {{CC-by-2.0}} - 署名 2.0
- {{CC-by-3.0}} - 署名 3.0 通用
- {{CC-by-4.0}} - 署名 4.0
- {{cc-by-2.5-cn}} - 署名 2.5 (中国大陆)
- {{CC-sa}} - 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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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新的标签和子分类
[编辑]如果您上传了相关的不少文本,您应该考虑为它们创建新的标签和子分类。
- 首先创建模板。例如Template:Asdf,假设这是一个快速宣告共有领域的草稿模板。
- 把该模板分类。比如分类到Category:Asdf。
- 编辑该分类并加以说明。
- 在分类编辑里加上模板标签。如加上{{Template notice|Asdf}} 。
- 把该分类进行分类。如分类到Category:Public domain images。
完成。你所要做的就是用 {{Asdf}}给你复制校订的文字加标签。这些文本会在Category:Public domain的子目录Category:Asdf images下显示。
文本模板通告
[编辑]每个版权标签如{{PD-old}}都应当对应一个分类。将这样的标签置于文本可以自动归集到该分类下,因为模板中含有这个分类。以用{{PD-old}}为例,用模板Template:notice来表示{{notice|PD-old}}可以使每个这样的分类都有这样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