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版權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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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記選項
[編輯]公有領域
[編輯]一般公有領域作品
[編輯]- {{PD-self}} - 放棄個人作品的版權暨在公有領域發表作品。
- {{PD-release}} - 查實創作已將完全相似的作品在公有領域發表。
- {{PD-old-assumed}} - 作者逝世年份不可考,但確信已屬於公有領域的作品。
- {{PD-old}} - 用於1929年1月1日以前發表,超過100年前死亡的作者的作品。
- {{Pd/1923}} - 用於1929年1月1日以前發表的作品,請註明作者逝世年份,例如{{Pd/1923|1950}}表示1950年逝世,會自動顯示以下其一:
- {{PD-old-99-1923}} - 作者超過99年前死亡。
- {{PD-old-80-1923}} - 作者超過80年前死亡。
- {{PD-old-75-1923}} - 作者超過75年前死亡。
- {{PD-old-70-1923}} - 作者超過70年前死亡。
- {{PD-old-60-1923}} - 作者超過60年前死亡。
- {{PD-old-50-1923}} - 作者超過50年前死亡,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香港版權條例、澳門第43/99/M號法令、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準用之。
- {{PD-anon-1923}} - 用於1929年1月1日以前匿名或以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的作品。
- {{Pd/1996}} - 用於1929年1月1日起發表,或發表年份不明,作品在1996年1月1日在原著作國家地區屬於公有領域,之前在美國從未出版的作品,請註明作者逝世年份,例如{{Pd/1996|1940}}表示1940年逝世,會自動顯示以下其一:
- {{PD-old-100-1996}} - 作者超過100年前死亡。
- {{PD-old-99-1996}} - 作者超過99年前死亡。
- {{PD-old-80-1996}} - 作者超過80年前死亡。
- {{PD-old-75-1996}} - 作者超過75年前死亡。
- {{PD-old-70-1996}} - 作者超過70年前死亡。
- {{PD-old-60-1996}} - 作者超過60年前死亡。
- {{PD-anon-1996}} - 用於在1996年1月1日在原著作國家地區屬於公有領域,之前在美國從未出版的匿名別名發表作品,請註明作品發表年份,例如{{PD-anon-1996|1940}}表示1940年匿名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會自動顯示以下其一:
- {{PD-anon-80-1996}} - 匿名別名作品超過80年前發表。
- {{PD-anon-70-1996}} - 匿名別名作品超過70年前發表。
- {{PD-anon-60-1996}} - 匿名別名作品超過60年前發表。
- {{單純事實消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 {{PD-PRC-exempt}} - 用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不適用於該法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如可能,應使用以下更具體的模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門規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規範性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命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規範性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國家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行業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政府規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
- {{PD-PRC-CPC}} - 用於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不適用於該法的中國共產黨文件。如中共章程以及中共全國黨代會報告。
香港
[編輯]澳門
[編輯]- {{PD-MacaoGov}} - 用於依據澳門第43/99/M號法令(規範著作權的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官方作品。
- {{PD-Macao-exempt}} - 用於依據澳門第43/99/M號法令(規範著作權的法令)第五條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中華民國
[編輯]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編輯]以下部份作品可能不合{{PD-PRC-exempt}},所以在中國大陸可能有版權。中華民國法規,請盡量用以下模版。
- {{PD-ROC-exempt}} - 用於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下列各款︰
法規
[編輯]- {{中國大理院解釋}} - 用於中國大理院解釋。中國大理院成立於清末。民國16年(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年代久遠以及司法性質,所以中國大理院司法解釋在屬於公有領域。(要放在頁面頂端。)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 - (要放在頁面頂端。)
- {{中華民國司法院院字解釋}} - (要放在頁面頂端。)
- {{中華民國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 (要放在頁面頂端。)
- {{中華民國法律}} - 用於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中華民國法律,但歷史條文請考慮用以下模版。
- {{中華民國廢止法律}} - 用於已經廢止之中華民國法律。
- {{中華民國停止適用法律}} - 用於已經停止適用法律之中華民國法律。
- {{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 - 用於任何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
公文
[編輯]- {{中華民國佈告}} - 公文程式條例 (民國17年)第二條第四款叫做「佈告」的公文。
- {{中華民國令}} - 公文程式條例歷次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叫做「令」的公文。
日本公有領域
[編輯]聯合國公有領域
[編輯]- {{PD-UN}} - 用於聯合國放入公有領域的作品。
美國公有領域
[編輯]- {{PD-1996}} - 用於因為1996年1月1日在原著作國家地區屬於公有領域,也不曾在美國發表,所以在美國也屬於公有領域的作品。
- {{PD-USGov}} - 由美國聯邦政府整個創造的作品。這些作品不適用版權。
- {{PD-1923}} - 用於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所以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的作品,但在其他國家地區可能仍有版權。例如,作者若尚未逝世超過50年,在兩岸四地通常仍有版權,所以請美國以外用戶,特別注意。適當時,請用{{Pd/1923}}。
韓國公有領域
[編輯]- {{PD-KRGov}} - 用於韓國政府作品,韓國憲法/法律。
俄羅斯公有領域
[編輯]- {{PD-Russia}} - 用於1954年前(二戰退伍兵為1950年前)的作品,俄羅斯著作權法規定。
- {{PD-RU-exempt}} - 用於俄羅斯/前蘇聯政府作品及官方象徵,俄羅斯民法規定。
德國公有領域
[編輯]- {{PD-GermanGov}} - 用於,德國著作權法規定。
自由協議
[編輯]可作任何用途的版權協議
[編輯]- {{CopyrightedFreeUse}} - 文本有版權,但是可以自由用作任何用途。
GNU協議
[編輯]- {{GFDL}} - GNU自由文檔協議
- {{GFDL-small}} - 較小突出版的GFDL模板。
- {{GFDL_1.2}} - GNU自由文檔協議1.2
- {{GPL}} - GNU通用公共許可證
- {{LGPL}} - GNU寬通用公共許可證 - 這個協議是不贊成的。
- {{CC-by}} - 署名
- {{CC-by-2.0}} - 署名 2.0
- {{CC-by-3.0}} - 署名 3.0 通用
- {{CC-by-4.0}} - 署名 4.0
- {{cc-by-2.5-cn}} - 署名 2.5 (中國大陸)
- {{CC-sa}} - 保持一致
- {{CC-by-sa}} -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 {{CC-by-sa-2.0}} -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2.0
- {{CC-by-sa-3.0}} -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3.0
- {{CC-by-sa-4.0}} -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4.0
創建新的標簽和子分類
[編輯]如果您上傳了相關的不少文本,您應該考慮為它們創建新的標簽和子分類。
- 首先創建模板。例如Template:Asdf,假設這是一個快速宣告共有領域的草稿模板。
- 把該模板分類。比如分類到Category:Asdf。
- 編輯該分類並加以説明。
- 在分類編輯裏加上模板標簽。如加上{{Template notice|Asdf}} 。
- 把該分類進行分類。如分類到Category:Public domain images。
完成。你所要做的就是用 {{Asdf}}給你複製校訂的文字加標簽。這些文本會在Category:Public domain的子目錄Category:Asdf images下顯示。
文本模板通告
[編輯]每個版權標簽如{{PD-old}}都應當對應一個分類。將這樣的標簽置於文本可以自動歸集到該分類下,因爲模板中含有這個分類。以用{{PD-old}}為例,用模板Template:notice來表示{{notice|PD-old}}可以使每個這樣的分類都有這樣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