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国务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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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编辑]

引言[编辑]

1. 以下的各项注释,目的在对联合声明各附件和有关本协议所交换的备忘录的内容,进一步阐述。这些注释并非详尽的说明,也不包括各附件的每一项要点。这些注释的主要作用,在以浅易文字解释、并在适当的地方举例说明,各附件的条文怎样能使香港各项制度的本质继续维持不变。香港是一个高度发展的工商业及金融中心,正因如此,香港是个复杂的地区。香港政府与英国政府磋商后,现正采取步骤,确保在适当和有需要时,对具体问题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和解答。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香港:政府印务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29页

Arthur011hk讨论2015年3月2日 (一) 14:16 (UTC)回复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编辑]

第一节:宪制安排与政府结构[编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时,香港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将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文件。一直以来作为香港宪制文件的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将予取销。联合声明中第三款(十二)清楚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声明中所条列及在本附件具体说明的基本方针政策,将会由基本法加以规定。

3. 附件的这节条文,清楚表示基本法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不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推行,而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将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五十年保持不变。

4. 本附件并说明,目前由英国政府统筹负责的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统筹负责。除此之外,特别行政区将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立法和独立的司法权。正如本附件关于对外关系的第十一节所阐述,特别行政区在适当的领域内,将有权处理本身的对外事务(包括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和体育等领域)。根据本附件关于民航问题的第九节所载,特别行政区在维持和发展自己的空运制度上,享有相当高程度的自治权。

5. 附件关于宪制安排与政府结构的这节条文,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将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因此,特别行政区将不受任何省政府管辖。

6. 附件的这节条文,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结构的大纲。同时说明特别行政区政府及立法机关将由当地居民组成。行政长官将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相当于“司”级的官员,将由行政长官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立法机关也将由选举产生。

7. 此外,本附件指出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并须对立法机关负责;政府机关和法院可使用中文和英文;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以使用区旗和区徽。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香港:政府印务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29-30页

Arthur011hk讨论2015年3月2日 (一) 14:16 (UTC)回复

第二节:法律[编辑]

8. 附件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怎样有自己法律制度的这节条文,规定在一九九七年以后继续沿用香港法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将包括普通法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套法律将会如目前一样,能够适应转变中的环境,同时也可配合其他地区普通法的发展。本附件第三节载有具体条文,支持这个说法。这些条文列明特别行区法院可以引用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判例,特别行政区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延聘法官,及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可以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9. 除非与基本法有所抵触,否则香港原有的法律,以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均属有均。在联合声明和在本附件所述的方针政策,将由基本法加以规定。

10. 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制定的法律,正如目前一样,必须经立法机关通过、或由立法机构授权制订附属立法。只要不违反基本法的规定,这些法律可将一九九七年延续下来的香港法律加以修订。法律制定后,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香港:政府印务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0页

Arthur011hk讨论2019年1月22日 (二) 13:53 (UTC)回复

第三节:司法制度[编辑]

11. 香港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地方法院、裁判司法庭,及各种法定的审裁处。法院是香港法律制度的中心,而香港的法律制度在维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上起重大作用。本附件对于继续保持司法制度有非常重要的规定。

12. 本附件清楚指明,司法制度中主要的改变,就是取销向英国枢密院上诉的制度,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对诉讼案件终审的安排所取代。

13. 附件的这节条文,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及法院必须依照法律审判案件。同时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根据一个类似目前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而任命。本节条文亦规定,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只有在不能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再经特别行政区法官组成的审议庭建议,才可免职。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司法独立。

14. 本附件规定,法官的任免制度的本质,将维持不变。不过,最高级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5. 目前,在任何案件中是否提出起诉的决定,是律政司的职责。这个职责是独立行使和不受政府干涉的。本附件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仍然继续以同样独立的方式行使这个职责。

16. 香港本地律师及来自外地的律师,对加强目前法律制度及使香港成功地成为一个商业及金融中心,贡献良多。本附件规定,他们将可以继续在香港执业。同时更有规定,使若干现行安排得以继续,例如,在香港所作的裁决,可在外国执行,亦可从海外取得证据或证供,在香港审讯时使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香港:政府印务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0-31页

Arthur011hk讨论2019年1月23日 (三) 12:33 (UTC)回复

第四节:公务人员[编辑]

17. 附件的这节条文,规定继续保留一个公正、安定和有效率的公务员制度。要确保香港未来的稳定和繁荣,这是一项重要因素。

18. 根据本附件这节条文的规定,目前任职的公务员,可以继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任职,其服务条件,包括薪金及退休金,将不低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的标准。处理公务员薪酬及服务条件的各特别委员会仍然保留。此外,公务人员由一个独立的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推荐,并根据其资历、经验和才干而任命和提升。

19. 本附件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雇用外籍人士为最高层以下公务人员,或担任顾问和其他专业及技术性职位。

20. 本附件明确规定,在一九九七年之前或之后离职的公务员应得之退休金及其他福利,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香港:政府印务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1页

Arthur011hk讨论2019年1月23日 (三) 12:45 (UTC)回复

第五节:财政制度[编辑]

21. 附件的这节条文,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继续自行决定本身的财政政策,并根据香港自身需要去管理和支配财政资源,而毋须把收入缴交中央人民政府。此外,本附件更清楚表示,立法机关支配财政事务的决策权,以及独立和公正地审核公共帐目的制度,都将保持不变。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香港:政府印务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1-32页

Arthur011hk讨论2015年3月3日 (二) 15:57 (UTC)回复

第六节:经济制度和对外经济关系[编辑]

22. 本附件一并提及这两个对以出口为主的香港经济非常重要的问题。香港的繁荣,全赖它的出口能继续打入世界各主要先进国家的市场。附件这节条文,是向香港社会人士和香港的贸易伙伴保证,香港蓬勃的自由市场经济基础将继续保持。香港目前之可以进入国际贸易市场,全赖香港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独特地位。本附件就是要保证香港这种独特地位得以继续维持。

23. 本附件规定:
(甲)香港有续续根据本身的需要而自行制定经济及贸易政策的权利;
(乙)继续实行自由企业制度,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持自由港地位。这些都是香港一贯的经济政策成功的基本要素;
(丙)继续保持个人在经济事务上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尤其是选择职业、旅行和资金流动的自由,以及个人及公司拥有和处置财产的权利。
这些基本条件都在附件的这节条文内清楚列明,关于这点可同时参照关于权利和自由的第十三节的有关段落。将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自行决定经济政策,是“一国两制”这个构想中的一个主要部份。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香港:政府印务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2页

Arthur011hk讨论2020年6月1日 (一) 03:38 (UTC)回复

第七节:货币金融制度[编辑]

25. 香港货币金融制度的基本要素,就是有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和有权理和支配外汇基金,几支持所发行的货币和调节货币的汇价。本附件的这节条文,清楚指明这些基本要素维持不变。

26. 附件这节条文规定,根据法定权限,由指定银行在本地发行货币的安排继续保持。

27. 这节条文列明,香港纸币和硬币的设计图案将会有所更改。随着香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这种更改是合乎逻辑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香港:政府印务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2-33页

Arthur011hk讨论2015年3月3日 (二) 15:57 (UTC)回复

第八节:航运[编辑]

28. 香港贸易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有一个发展良好的深水港口和用最现代化方法处理货物的能力。本附件这节条文保留香港作为一个主要的航运中心的地位,并规定香港目前的航运经营和理体制将继续保持。私营航运及与航运有关的企业,包括货柜码头,都可以继续自由经营。

29. 本附件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可进行船舶登记,并可以“中国香港”名义签发有关证件。

30. 本附件同时规定,船舶可根据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自由进入香港港口。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香港:政府印务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3页

Arthur011hk讨论2015年3月2日 (一) 14:00 (UTC)回复

第九节:民航[编辑]

31. 本附件的这节条文,清楚列明香港将继续为一个主要的区域和国际航空中心,同时各航空公司及与民航有关的行业将可继续经营。

32. 根据本附件的条文,关于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往返中国各地的航班协议,将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谈判。不过附件内有条文指出,在处理这类安排事宜时,中央人民政府将同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考虑特别行政区的利益,在与外国政府商讨航班问题时,特别行政区政府代表亦可以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根据本附件关于对外关系的第十一节条文,特别行政区代表也可以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适当的国际组织。有关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其他地区的航班的安排,中央人民政府也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

33. 本节明确规定,所有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停降而不在中国内地停降的定期航班服务,将由特别行政区签订有关的协议来管理。因此,特别行政区政府将由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与外国和其他地区谈判签订管理航班的双边协议,这些协议尽可能继续保留香港以前所享有的权利。特别行政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整体授权,谈判一切有关实行这些双边协议的安排,并且可以自行签发这些安排规定的航班的营业许可证。本附件也说明,特别行政区将有权对当地航空公司发给执照,设置自己的飞机登记册,进行民航上的技术管理及管理特别行政区的机场。此外,本附件关于法律问题的第二节条文规定,原有的民航法律在一九九七年后,仍然继续保留。

34. 这样,香港的民航业可以继续为商业和旅游业的需要提供服务,因而对香港经济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作出重大的贡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香港:政府印务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3-34页

Arthur011hk讨论2020年6月1日 (一) 03:58 (UTC)回复

第十节:文化和教育[编辑]

35. 本附件的这节条文,清楚说明香港现行的教育制度继续保持,并且有别于中国其他地区的教育制度。虽然香港的教育经费大部份来自政府,但不少教育院校是由社会及宗教团体创立和办理的。附件有明文规定继续保持这种制度。

36. 这节条文同时规定,可以继续实行目前的教育标准,选用海外教材和继续享有到香港以外地区留学的自由。这节条文提供了一个健全的基础,使香港能继续发展教育制度,以确保香港市民得到所需的技能和专业知识,使香港能够在竞争剧烈的经济和贸易环境中,维持和改进目前的地位。

37, 香港目前已享受到一种多方面的文化和知识生活,因此,本附件的这节及其他各节条文,规定目前香港由多种文化和知识的影响力所融合而成的独特情况继续保持。本附件关于对外关系的第十一节条文规定,香港得继续参加国际运动比赛。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香港:政府印务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4页

Arthur011hk讨论2020年6月1日 (一) 04:21 (UTC)回复

第十一节:对外关系[编辑]

38. 本附件中的这节条文,规定在外交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则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自行处理某些对外关系的事务,特别是在经济范围内的事务。这点是特别重要的,因为香港工业主要依赖海外市场,而香港之能够打进工业世界的各个主要海外市场,就是由于香港在经济方面的独特地位,受到海外的承认。

39. 按照香港在中国主权下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的一般原则,外交事务将由中央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即如现在这些事务由英国政府统筹负责一样。同时,根据本附件这节条文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在适当的领域内缔结有关的协定,并可派代表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为成员,出席与香港直接有关的谈判。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藉着这些被赋予的权力,照顾本身在某些方面的特殊利益。

40. 如何实行本附件这节条文第二段所规定的,使国际协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详细方法,将在过渡时期订出,而这是联合联络小组要考虑的问题之一。目前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为数甚多。因此必须设法保证,在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后,这些协议仍能适用于香港。这点必须与第三国家磋商。

41. 本附件规定,外国政府和组织目前设在香港的代表机构,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继续存在。但这些代表机构的地位可能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的国家是否有正式邦交而有所改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英国将在香港有总领事代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香港:政府印务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4-35页

Arthur011hk讨论2020年6月1日 (一) 04:38 (UTC)回复

第十二节:防务、保安和治安[编辑]

42. 鉴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英国驻港的军队将会撤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将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本附件这节条文,清楚列明特别行政区的治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本节同时说明,中央人民政府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部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驻军军费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香港:政府印务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5页

Arthur011hk讨论2015年3月2日 (一) 14:00 (UTC)回复

第十三节:权利和自由[编辑]

43. 附件这节条文解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本节条文对这项重要问题,作出以下规定,以便无需对各项权利和自由作进一步的阐述:
(甲)香港居民在香港法律下原来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特别行政区政府都予以保留;及
(乙)“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中适用于香港的规定,将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44. 由此可以清楚看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区内人士仍像以前一样,享有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保障。

45. 协议内文虽然对权利和自由范围并无规限,但却特别提到目前法律保障的若干较为重要的权利和自由。

46. 上述国际公约非常冗长,不便在这里覆述。但这些都是公开的文件(附注:英国国会文件编号6702条约系列第六号(1977))。除若干有所保留的部份外,这些公约适用于香港,而根据本附件这节条文规定,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仍继续适用。这些公约都是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草拟,并经联合国通过在一九七六年开始生效的。这些公约说明各国在基本权利问题上普遍达成一致协议,同时详细指出具体的人权和自由,包括工作的权利、得到合理生活水准的权利、生存和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良心、宗教及结社的自由。

47. 英国把上述国际公约应用于香港的时候,曾根据香港的社会和经济实况,作出若干保留,这些都是公开的,例如:关于香港方面,英国曾就移民及递解外籍人士出境问题作了若干保留。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香港:政府印务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5-36页

Arthur011hk讨论2020年6月1日 (一) 05:06 (UTC)回复

第十四节:居留权、旅行证件及出入境[编辑]

48. 本节条文是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特别行政区居民所使用的旅行证件及一般出入境的事宜。本节条文作出规定,使上述事宜在符合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地位转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得到继续保持。

49. 第一段说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有居留权(包括入境、回港、居住和工作的权利)的各类人士。这些人士包括:
(甲)在香港出生或在香港连续居住最少七年的中国公民;
(乙)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在香港以外地方所生的中国公民;
(丙)所有非中国籍而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方,且在香港连续居住最少七年的人士;
(丁)所有其他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士。
由于香港居留权的父母在香港所生的非中国籍人士,也有居留权,但须符合连续居留七年的条件及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方,才可以二十一岁以后保留其居留权。特别行政区政府将对所有在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的人士发给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证上载明持有人的居留权。

50. 本附件这节条文,列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有资格领取特别行政区政府发给的护照。其他在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的人士、或其他在特别行政区内合法居留的人士,则有资格领取特别行政区政府发给其他旅行证件。上述各类人士都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国家的有关当局所发给的旅行证件,进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些证件包括英国发给的护照(参阅下文第63至64段)。

51. 本附件清楚说明,除非法律规定之一般例外情形下,居民可以继续自由离开特别行政区,不论是为经商、求学、移民或其他目的。为方便特别行政区居民进入第三国家,所有发给他们的旅行证件都注明他们有返回特别行政区的权利,或注明他们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以示他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获得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香港:政府印务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6页

Arthur011hk讨论2020年6月1日 (一) 05:38 (UTC)回复

附件二: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职权范围[编辑]

52. 正如英国外长及联邦事务大臣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在香港的记者招待会中所强调的,中英两国完全同意,英国政府将会继续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为止。虽然如此,联合声明生效后,中英两国政府对联合声明的实施,仍会有若干问题须作进一步磋商。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将来香港继续参加国际协定和组织的安排。有了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磋商工作便易于进行。联合联络小组的任务和职责都详列在附件二之内。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香港:政府印务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7页

Arthur011hk讨论2019年1月23日 (三) 13:09 (UTC)回复

附件三:土地契约[编辑]

53. 本附件考虑到土地在香港的发展和经济上所起的重要作用。

54. 本附件把目前的土地契约,分两大类来考虑:第一类是期限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契约;第二类是在此日之前便到期的契约。关于第一类(主要是七十五年期可再续期七十五年的契约和九百九十九年期的契约),本附件承认这类契约的权利,同时在一九九七年后的特别行政区法律下仍会受到承认和保护。这些权利包括可续期契约的续期权利,以及由契约持有人授予其他人士的权利,例如分契、按揭及通行权等。

55.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期满的契约(主要是新界地契及市区内七十五年期后不能续期的契约),可以毋须补地价,续期至二〇四七年。从续期日起,每年缴纳相当于该土地当时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至于由新界原居民所拥有的乡村屋地,将由村民继续缴纳名义租金。

56. 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香港政府可以批出租期不超过二〇四七年的新土地契约。这种契约仍可照目前的批地方式(即拍卖、投标或以私人协约形式批地)批出。承租人须缴纳地价,及缴付名义租金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该日以后,毋须再补地价,但租金则增为相当于当时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数目。

57. 根据应课差饷租值收取租金的办法,是依照一九七三年以来,在地契续期时订定应缴租金的办法订出来的。不过,现在已经同意按当时的应课差饷租值收取租金(换言之,应课差饷租值变动,租金亦随之而变动),而非像目前按照一个固定参考点去计算租金(换言之,目前的租金是按照续约当日的应课差饷租值计算,并且保持不变,直至整个年期届满为止)。

58. 香港政府可以批出新的土地,每年限于五十公顷。这个限期并不包括批给房屋委员会建造出租公共房屋的用地。

59. 修改土地契约条件事宜,将继续由香港政府根据现行办法处理。

60. 鉴于年期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的土地契约,其中部份价值是藉着一九九七年六月后的部份年期而得,因此,本附件规定,地价的净收入会由香港政府及将来的特别行政区政府均分。

61. 一个由中英两国政府指派同等人数的官员组成的土地委员会将会成立。该委员会将监察本附件各项规定的实施情况,及研究关于增加批出新土地的限额及动用属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地价收入的建议。不过,该委员会不会考虑有关土地的个案,也不会参与把新土地契约批给什么人的决定。这个土地委员会将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解散。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香港:政府印务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7-38页

Arthur011hk讨论2020年6月1日 (一) 06:35 (UTC)回复

两国政府交换的备忘录[编辑]

62. 在签署联合声明的同日,中英两国政府将正式交换两份关于目前的英国属土公民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的身份和有关问题的备忘录。这些备忘录表明了两国政府各自的立场。

63. 既然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不再是英国属土,所以,由于同香港的关系而成为英国属土公民的人士,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便不适宜再称为英国属土公民。英国政府将寻求国会批准立法,以适当的名称,给予英国属土公民一种新的身份,这种身份不会给予他们目前并不享有的在英国的居留权,但可使他们仍然享有类似目前英国属土公民所享有的权益,包括有权使用英国护照和在第三国家获得英国的领事服务和保护。不过,这种身份不能凭世系传给下一代。英国政府将尽一切可能,使这类护照持有人在进入其他国家时,可以获得和目前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持有人一样的待遇。

64. 只有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已领得英国护照的前香港英国属土公民,才可得到这种新的身份。唯一例外情形如下:
(甲)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已包括在双亲之一的护照上的人士,将可取得这种新的身份及可在该日期后领取自己的英国护照;
(乙)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间出生人士,若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取得英国护照或在该日之前包括在双亲之一的护照上,也可取得这种新的身份。包括在双亲之一的护照上的人士,可在该日期后领取自己的英国护照。

65. 中国方面的备忘录声明,中国政府的立场是,所有香港的中国人都是中国公民。不过,该份备忘录表示凡持有英国旅行证件的中国公民,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仍可继续使用这种旅行证件。这类人士当然不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在中国其他地区,受到英国政府的领事保护。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前途的协议草案》,香港:政府印务局印,1984年9月26日,第38页

Arthur011hk讨论2020年6月1日 (一) 06:0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