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讨论:PD-QINGGov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写清朝法律有什么意义?[编辑]

本模板开头写道:

“本作品来自大清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叙述作品在清朝法律下的著作权状态根本就没有意义。清朝著作权法现在已经没有施行了。

--Cooper2222留言2021年12月8日 (三) 04:11 (UTC)[回复]

阁下的问题似乎比较奇怪,因为该法为大中华第一部明文订明版权法理之文件,同时请注意是施行至中华民国时期、为后续关联司法区版权法例之根基,即使属于废止状态亦不应影响有关法例施行时已述明示范释放相关公务作品之于公有领域。另该模板中于后述,是追加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后续法则加以注明等,即可述明有关对应辖区适用之文献标识、非匿名或任意不可知之法人状态,此等意义应不可轻易否定。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8日 (三) 08:31 (UTC)[回复]
  • 用户们可能忘记了文库是受美国司法管辖,所以挂甚么版权标示是必须依据美国版权法及美国法庭判决;要不是我们便无需有“消极容忍”这个标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可以了。--晞世道明留言2021年12月8日 (三) 11:11 (UTC)[回复]
    理论上美国法律(版权法)已经承认外国政府作品在辖区中也同属公有领域,本地录入不同地政府相关文本时也会按照各自从属的元司法授权定义标识,所以说上述操作也是遵循一般规程的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8日 (三) 12:30 (UTC)[回复]
一个作品在清朝法律下是什么著作权状态,对那个作品在当今法律下是什么状态,有影响吗?假如一个作品,清朝法律认为有著作权,但今天的法律认为没有,那么它就没有;同样,假如一个作品,清朝法律认为没有著作权,但今天的法律认为有,那么它就有。清朝法律已经没有施行了,已经废止了。没有人会关心一个作品按照已废止的法律有没有著作权。没有人会关心他的行为是否符合已废止的法律。 Cooper22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03:20 (UTC)[回复]
如果文件如阁下所言是“清有权今无权”,那它挂的就不会是这个模板;如果文件是“清无权今有权”——私以为这样的情况应该几乎没有——它就暂不会被收录,因为正如阁下所言,著作权民法判定应用新法。以上均与本模板无涉。——事实上,本模板这样的说法应被视为犹如文献源流一般地反映着一类文件的著作权源流变化的,即它早在何时已经被释出至公有,又由后续的(现行)法律如何加以确认,可以看做是一种文献历史背景的考究。清朝法律确实已经废止,今人也不以它为著作权归属判断的依据;但对文件的历史背景(包括其著作权源流变化)进行考究的行为无论何时都是有益和有着学理上的意义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04:07 (UTC)[回复]
所以我和您的共识是:考究一个作品在清朝法律下的著作权状态,有学理的意义,但没有现实的意义。我一直以为像这样的模板是为了解决维基文库的现实问题(版权问题)而存在的,所以才会有上面的观点。 Cooper22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08:00 (UTC)[回复]
阁下先设之自行总结似乎不是在反映共识、同时可能影响到本地共议之可辨识馀地,不太明白如果在百科项目中不充分显示到相关文本之历史法理背景等等必要知悉之要义,对于项目计划使用者而言、利用之意义何在?标记分类本身就是一个非常便捷的项目归类整理手段,不是说仅仅方便编辑、更利于不同使用之检视需要,自不然就有极大意义;对于现实吾等已多在不同项目中曾经对于中文法理争议之相似问题,如此之标记亦是标明事实上,现有吾等所处之混合法理现实一隅——同时也不认为会如阁下再上所言之无人关心等定论、因为由大清颁布首部明文版权法之时就决定了关联作品是没有版权权益,也就证明权属状态不是一个一般之不可知论状态,更就没有其他可能被主张权益之馀地,这些相信诸君都应可共鉴冥思。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0:24 (UTC)[回复]
我上面总结的是我和他两个人的共识,确实不包括您(我已经写清楚了)。您似乎不认同这个共识,请问您哪里不认同呢?我上面所说的,“假如一个作品,清朝法律认为有著作权,但今天的法律认为没有,那么它就没有;同样,假如一个作品,清朝法律认为没有著作权,但今天的法律认为有,那么它就有。”请问你是否认同呢?若否,请问您哪里不认同呢? Cooper22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0:48 (UTC)[回复]
一个作品,如果在清朝法律下没有著作权,但是在今天的法律下有,那么它就有。这个作品仍然可以在今天的法院中被主张权益。 Cooper22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1:15 (UTC)[回复]
阁下于本地一直在此发表、未见有相应参与贡献或讨论其他利害议案等,是否声请代表何者提问,或是否提交代表执照等予本地或维基法人、有意呈请主张具体,但须注意已晓本地之司法辖区要义等。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1:32 (UTC)[回复]
我代表我自己。你无法回应我的问题和意见,是否表示你无法反驳我的观点? Cooper22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1:37 (UTC)[回复]
如果阁下有任何潜在主张利益或单一用途等之,建议公开申报,而非疑似诉诸法律行动而无明示有关利益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1:42 (UTC)[回复]
我没有诉诸法律,我没有主张权益,我没有利益。我只是在此讨论我想讨论的问题。而你现在对于我的观点无法反驳。 Cooper22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1:46 (UTC)[回复]
阁下的问题可能已追加强词夺理且不分道理是非、因为连权益主张之权利人要素阁下亦无代表之提出,阁下坚持重复之同时不明示是否有代表利益等,循例等可能要提报扰乱,请阁下停止重复诠释阁下之潜在不可知之利益主张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1:54 (UTC)[回复]
同时阁下也未回复银雪阁下,其已否定有关阁下自行结论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1:55 (UTC)[回复]
我已经说了,我没有诉诸法律,我没有主张权益,我没有利益。你要我提出什么?明示什么?
我认真讨论,提出自己的观点。而你无法回应我的观点,转移话题,顾左右而言他,质疑我的动机。请问是我强词夺理还是你强词夺理?
至于银雪的回复,你若认真看他的之前的回复,就可以知道他基本认同我的观点。你若不认真看我的观点或他的观点,不认真回应我的问题,反而转移话题,质疑我的身份和动机,这种行为才更像扰乱你请尽快提报扰乱。让更多人看看是谁在扰乱。 Cooper22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2:07 (UTC)[回复]
谨回复Cooper2222君:在我而言,学理的意义,就已经是现实意义之一种了。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0:42 (UTC)[回复]

@Cooper2222, Longway22:两位,吵得有些偏离原意了。私请两位都注意善意推定并平息火气以免极端。在下个人意见认为:

一、两位均并未扰乱(先声明,我从不和稀泥),私以为Longway君重视著作权源流并无问题,而Cooper君重视著作权现实法律意义亦是正常事情,两位仅侧重点不同,但模板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而可以不必更改。

二、不能以一位编辑者参与了什么内容或未参与什么内容而断定其是否涉及利益冲突——同时这位编辑者并未诉诸法律而同是一种学理的讨论态度,这是我作为中立方的意见(当然你们两位或许不认为我是中立方。)

三、鉴于两位似乎以我的陋见又加深了争论,我谨在此梳理,私意是认为首先本模板并不触及Cooper君所指的“清有权今无权”或“清无权今有权”之文件,所以这与我们的讨论建立不起必要的关联;其次,我虽认为著作权之判定一般应以新法为标,但模板并不一定仅单纯负担现今著作权认定之功能而同时也可以承担梳理文献著作权源流之任务——但我并不否定Cooper君所指的“清有权今无权”或“清无权今有权”之理论,仅认为本模板与其举之两类文件无关。

四、我认为本模板没有修改的必要。——但请两位切勿误解我意:我认为善于倾听别人的意见才是使讨论前进的方法,而不是先把对方摆到与自己全然对立的位置上。--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3:0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