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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清朝法律有什麼意義?[編輯]

本模板開頭寫道:

「本作品來自大清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敘述作品在清朝法律下的著作權狀態根本就沒有意義。清朝著作權法現在已經沒有施行了。

--Cooper2222留言2021年12月8日 (三) 04:11 (UTC)[回覆]

閣下的問題似乎比較奇怪,因為該法為大中華第一部明文訂明版權法理之文件,同時請注意是施行至中華民國時期、為後續關聯司法區版權法例之根基,即使屬於廢止狀態亦不應影響有關法例施行時已述明示範釋放相關公務作品之於公有領域。另該模板中於後述,是追加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後續法則加以註明等,即可述明有關對應轄區適用之文獻標識、非匿名或任意不可知之法人狀態,此等意義應不可輕易否定。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8日 (三) 08:31 (UTC)[回覆]
  • 用戶們可能忘記了文庫是受美國司法管轄,所以掛甚麼版權標示是必須依據美國版權法及美國法庭判決;要不是我們便無需有「消極容忍」這個標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就可以了。--晞世道明留言2021年12月8日 (三) 11:11 (UTC)[回覆]
    理論上美國法律(版權法)已經承認外國政府作品在轄區中也同屬公有領域,本地錄入不同地政府相關文本時也會按照各自從屬的元司法授權定義標識,所以說上述操作也是遵循一般規程的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8日 (三) 12:30 (UTC)[回覆]
一個作品在清朝法律下是什麼著作權狀態,對那個作品在當今法律下是什麼狀態,有影響嗎?假如一個作品,清朝法律認為有著作權,但今天的法律認為沒有,那麼它就沒有;同樣,假如一個作品,清朝法律認為沒有著作權,但今天的法律認為有,那麼它就有。清朝法律已經沒有施行了,已經廢止了。沒有人會關心一個作品按照已廢止的法律有沒有著作權。沒有人會關心他的行為是否符合已廢止的法律。 Cooper22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03:20 (UTC)[回覆]
如果文件如閣下所言是「清有權今無權」,那它掛的就不會是這個模板;如果文件是「清無權今有權」——私以為這樣的情況應該幾乎沒有——它就暫不會被收錄,因為正如閣下所言,著作權民法判定應用新法。以上均與本模板無涉。——事實上,本模板這樣的說法應被視為猶如文獻源流一般地反映着一類文件的著作權源流變化的,即它早在何時已經被釋出至公有,又由後續的(現行)法律如何加以確認,可以看做是一種文獻歷史背景的考究。清朝法律確實已經廢止,今人也不以它為著作權歸屬判斷的依據;但對文件的歷史背景(包括其著作權源流變化)進行考究的行為無論何時都是有益和有着學理上的意義的。 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04:07 (UTC)[回覆]
所以我和您的共識是:考究一個作品在清朝法律下的著作權狀態,有學理的意義,但沒有現實的意義。我一直以為像這樣的模板是為了解決維基文庫的現實問題(版權問題)而存在的,所以才會有上面的觀點。 Cooper22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08:00 (UTC)[回覆]
閣下先設之自行總結似乎不是在反映共識、同時可能影響到本地共議之可辨識餘地,不太明白如果在百科項目中不充分顯示到相關文本之歷史法理背景等等必要知悉之要義,對於項目計劃使用者而言、利用之意義何在?標記分類本身就是一個非常便捷的項目歸類整理手段,不是說僅僅方便編輯、更利於不同使用之檢視需要,自不然就有極大意義;對於現實吾等已多在不同項目中曾經對於中文法理爭議之相似問題,如此之標記亦是標明事實上,現有吾等所處之混合法理現實一隅——同時也不認為會如閣下再上所言之無人關心等定論、因為由大清頒佈首部明文版權法之時就決定了關聯作品是沒有版權權益,也就證明權屬狀態不是一個一般之不可知論狀態,更就沒有其他可能被主張權益之餘地,這些相信諸君都應可共鑑冥思。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0:24 (UTC)[回覆]
我上面總結的是我和他兩個人的共識,確實不包括您(我已經寫清楚了)。您似乎不認同這個共識,請問您哪裡不認同呢?我上面所說的,「假如一個作品,清朝法律認為有著作權,但今天的法律認為沒有,那麼它就沒有;同樣,假如一個作品,清朝法律認為沒有著作權,但今天的法律認為有,那麼它就有。」請問你是否認同呢?若否,請問您哪裡不認同呢? Cooper22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0:48 (UTC)[回覆]
一個作品,如果在清朝法律下沒有著作權,但是在今天的法律下有,那麼它就有。這個作品仍然可以在今天的法院中被主張權益。 Cooper22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1:15 (UTC)[回覆]
閣下於本地一直在此發表、未見有相應參與貢獻或討論其他利害議案等,是否聲請代表何者提問,或是否提交代表執照等予本地或維基法人、有意呈請主張具體,但須注意已曉本地之司法轄區要義等。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1:32 (UTC)[回覆]
我代表我自己。你無法回應我的問題和意見,是否表示你無法反駁我的觀點? Cooper22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1:37 (UTC)[回覆]
如果閣下有任何潛在主張利益或單一用途等之,建議公開申報,而非疑似訴諸法律行動而無明示有關利益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1:42 (UTC)[回覆]
我沒有訴諸法律,我沒有主張權益,我沒有利益。我只是在此討論我想討論的問題。而你現在對於我的觀點無法反駁。 Cooper22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1:46 (UTC)[回覆]
閣下的問題可能已追加強詞奪理且不分道理是非、因為連權益主張之權利人要素閣下亦無代表之提出,閣下堅持重複之同時不明示是否有代表利益等,循例等可能要提報擾亂,請閣下停止重複詮釋閣下之潛在不可知之利益主張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1:54 (UTC)[回覆]
同時閣下也未回覆銀雪閣下,其已否定有關閣下自行結論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1:55 (UTC)[回覆]
我已經說了,我沒有訴諸法律,我沒有主張權益,我沒有利益。你要我提出什麼?明示什麼?
我認真討論,提出自己的觀點。而你無法回應我的觀點,轉移話題,顧左右而言他,質疑我的動機。請問是我強詞奪理還是你強詞奪理?
至於銀雪的回覆,你若認真看他的之前的回覆,就可以知道他基本認同我的觀點。你若不認真看我的觀點或他的觀點,不認真回應我的問題,反而轉移話題,質疑我的身份和動機,這種行為才更像擾亂你請儘快提報擾亂。讓更多人看看是誰在擾亂。 Cooper2222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2:07 (UTC)[回覆]
謹回復Cooper2222君:在我而言,學理的意義,就已經是現實意義之一種了。 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0:42 (UTC)[回覆]

@Cooper2222, Longway22:兩位,吵得有些偏離原意了。私請兩位都注意善意推定並平息火氣以免極端。在下個人意見認為:

一、兩位均並未擾亂(先聲明,我從不和稀泥),私以為Longway君重視著作權源流並無問題,而Cooper君重視著作權現實法律意義亦是正常事情,兩位僅側重點不同,但模板本身並沒有什麼問題而可以不必更改。

二、不能以一位編輯者參與了什麼內容或未參與什麼內容而斷定其是否涉及利益衝突——同時這位編輯者並未訴諸法律而同是一種學理的討論態度,這是我作為中立方的意見(當然你們兩位或許不認為我是中立方。)

三、鑑於兩位似乎以我的陋見又加深了爭論,我謹在此梳理,私意是認為首先本模板並不觸及Cooper君所指的「清有權今無權」或「清無權今有權」之文件,所以這與我們的討論建立不起必要的關聯;其次,我雖認為著作權之判定一般應以新法為標,但模板並不一定僅單純負擔現今著作權認定之功能而同時也可以承擔梳理文獻著作權源流之任務——但我並不否定Cooper君所指的「清有權今無權」或「清無權今有權」之理論,僅認為本模板與其舉之兩類文件無關。

四、我認為本模板沒有修改的必要。——但請兩位切勿誤解我意:我認為善於傾聽別人的意見才是使討論前進的方法,而不是先把對方擺到與自己全然對立的位置上。--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12日 (日) 13:0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