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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戒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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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严法
作者:韩国国会

第1条(目的)

本法旨在规定有关戒严的宣布、实施及解除等所需事项。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2条(戒严的种类与宣布等)

① 戒严分为紧急戒严和警备戒严。

② 紧急戒严由总统在战争、事变或类似的国家紧急状态下,当处于与敌交战状态或社会秩序极度混乱导致行政及司法职能显著困难时,为军事需要或维护公共安全秩序而宣布。

③ 警备戒严由总统在战争、事变或类似的国家紧急状态下,当社会秩序混乱,仅靠普通行政机关无法确保治安时,为维护公共安全秩序而宣布。

④ 总统可以变更戒严的种类、实施地区或戒严司令官。

⑤ 总统在宣布或变更戒严时,应经过国务会议的审议。

⑥ 当出现符合第2项或第3项情况时,国防部长行政安全部长可以通过国务总理向总统建议宣布戒严。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2013年、2014年和2017年修订部分条款]

第3条(戒严宣布的公告)

总统宣布戒严时,应将其理由、种类、实施时间、实施地区及戒严司令官予以公告。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4条(戒严宣布的通告)

① 总统宣布戒严后,应立即通知国会

② 在第1项情况下,如国会处于休会期间,总统应立即要求国会召开会议。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5条(戒严司令官的任命及戒严司令部的设置等)

① 戒严司令官由总统根据国防部长推荐并经国务会议审议,从现役将军中任命。

② 戒严司令部负责执行戒严事务,戒严司令官为司令部负责人。

③ 当戒严区域涉及两个或以上道(包括特别市、广域市及特别自治道)时,可设置地区戒严司令部以协助戒严司令官,并在必要时设置分区域戒严司令部。

④ 戒严司令部的组织结构由总统令规定。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6条(对戒严司令官的指挥与监督)

① 戒严司令官在执行戒严事务时,受国防部长的指挥和监督。但当戒严区域为全国范围或总统认为有必要直接指挥和监督时,受总统指挥和监督。

② 在第1项情况下,涉及国家政策的事项应经国务会议审议。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7条(戒严司令官的管辖事项)

① 紧急戒严宣布后,戒严司令官管辖戒严区域内的所有行政事务和司法事务。

② 警备戒严宣布后,戒严司令官管辖戒严区域内的军事相关行政事务和司法事务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8条(戒严司令官的指挥与监督)

① 戒严区域的行政机关(包括情报及安保机关)及司法机关应立即接受戒严司令官的指挥与监督。

② 当戒严区域仅限于一个行政区时,戒严司令官通过该区最高负责人指挥与监督;涉及两个或以上行政区时,则通过相关区最高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负责人(法院则为法院行政处长)进行指挥与监督。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9条(戒严司令官的特别措施权)

① 在紧急戒严区域,戒严司令官因军事需要可采取包括逮捕拘留、搜查、限制居住迁移、管制新闻出版、禁止集会结社等特别措施,但须事先公告措施内容。

② 在紧急戒严区域,戒严司令官可依法动员征用必要资源,并可调查、登记或禁止物资出口。

③ 在紧急戒严区域,戒严司令官因作战需要可毁坏或焚烧国民财产,但须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或公告理由、范围等。

④ 戒严司令官在实施第3项行为前,应通知该财产所在行政机关及相关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者。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9条之2(对财产毁坏或焚烧的补偿)

① 根据第9条第3项引发的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但在交战状态下的损失除外。

② 国防部长应提前公告赔偿申请期限及程序,期限不少于10天。

③ 国防部长在决定赔偿金支付后,应立即将通知书发送给赔偿对象。

④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保存与财产毁坏或焚烧相关的调查报告、证明文件及照片等材料。

⑤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与赔偿支付相关的细节由总统令规定。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9条之3(赔偿标准等)

① 除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根据第9条之2第1项的损失补偿应以现金支付。

② 损失金额的计算应以财产被毁坏或焚烧时的税基为准。

③ 第2项的税基由总统令规定。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9条之4(不予赔偿)

因毁坏或焚烧而灭失的财产为国有或共有财产时,不适用第9条之2第1项规定的赔偿条款。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10条(紧急戒严下军事法院的管辖权)

① 在紧急戒严区域,以下犯罪由军事法院审理:

  1. 内乱罪
  2. 外患罪
  3. 涉及外交关系的犯罪
  4.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5. 爆炸物相关犯罪
  6. 妨碍公务的犯罪
  7. 放火罪
  8. 货币相关犯罪
  9. 杀人罪
  10. 抢劫罪
  11. 《国家保安法》规定的犯罪
  12. 《枪械、刀具、火药安全管理法》规定的犯罪
  13. 军事需求法律中规定的犯罪

② 若紧急戒严区域内无法院或法院交通受阻,第1项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也由军事法院审理。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11条(戒严的解除)

① 当第2条第2项或第3项规定的情况恢复正常或国会要求解除戒严时,总统应立即解除戒严并公告。

② 总统解除戒严时需经过国务会议审议。

③ 国防部长或行政安全部长在发现戒严情况恢复正常时,可通过国务总理建议总统解除戒严。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12条(行政与司法事务的恢复正常)

① 自戒严解除之日起,所有行政事务和司法事务恢复正常状态。

② 紧急戒严实施期间,根据第10条规定由军事法院审理的案件,其管辖权自戒严解除之日起移交至普通法院。但总统认为必要时,可将军事法院的审判权限延长至不超过一个月。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13条(国会议员的免逮捕特权)

在戒严实施期间,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不得被逮捕或拘留。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第14条(处罚)

① 通过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领取根据本法规定的补偿金者,或明知此事实仍支付补偿金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超过3000万韩元的罚款。但补偿金额的3倍超过3000万韩元时,罚款金额可以达到超出部分。

② 违反第8条第1项戒严司令官指示,或不遵守或违反第9条第1项或第2项戒严司令官措施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 未遂犯适用第1项规定进行处罚。

④ 第1项规定的有期徒刑和罚款可以并处。

[2011年6月9日修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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