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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遵循本宪法的规定,各统治者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主权、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以及森美兰诸位酋长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不得动摇。[1]
-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对州统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诉讼,唯根据第十五篇设立的特别法庭除外。[2][3][4]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 ↑ 见第十条第四款。
- ↑ 见第一百六十条“统治者”释义。
- ↑ 见1966年联邦成文法修订(对王室的诉讼)法令(8/1966)。
- ↑ 对于国家元首及州统治者在A848法令生效之前以私人身份做过的任何事情,都不能被带上任何法庭。——见1993年宪法(修正)法令(A848)第8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