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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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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批准部分开支或未指定用途开支的权力
2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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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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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一百零一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百零二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零三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一百零二条:批准部分开支或未指定用途开支的权力
国会在任何财政年度中均有权力——
[
1
]
(a)通过法律在供应法案通过之前批准该年度部分开支;
(b)通过法律批准该年度全部或部分开支,即使不遵循
第九十九
至
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只要是为了重要的或者性质不定的任何服务,或者特殊紧急情况,国会认为有必要这样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编辑
]
(本条文未曾修改)
↑
见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款(c)项。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