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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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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在任何財政年度中均有權力——[1]
  • (a)通過法律在供應法案通過之前批准該年度部分開支;
  • (b)通過法律批准該年度全部或部分開支,即使不遵循第九十九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只要是為了重要的或者性質不定的任何服務,或者特殊緊急情況,國會認為有必要這樣做。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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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


  1.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c)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