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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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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批准部分开支或未指定用途开支的权力
2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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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02/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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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102
←
第一百零一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一百零二条
制定机关:
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
[
1
]
发布于
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
[
1
]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
[
2
]
至今
第一百零三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一百零二条:批准部分开支或未指定用途开支的权力
国会在任何财政年度中均有权力——
(a)通过法律在供应法案通过之前批准该年度部分开支;
(b)通过法律批准该年度全部或部分开支,即使不遵循第九十九至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只要是为了重要的或者性质不定的任何服务,或者特殊紧急情况,国会认为有必要这样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