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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2/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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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百零二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一百零三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國會在任何財政年度中均有權力——
  • (a)通過法律在供應法案通過之前批准該年度部分開支;
  • (b)通過法律批准該年度全部或部分開支,即使不遵循第九十九至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只要是為了重要的或者性質不定的任何服務,或者特殊緊急情況,國會認為有必要這樣做。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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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