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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第一百零二條:批准部分開支或未指定用途開支的權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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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2/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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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102
←
第一百零一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百零二條
制定機關:
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
[
1
]
發布於
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
[
1
]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
[
2
]
至今
第一百零三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一百零二條:批准部分開支或未指定用途開支的權力
國會在任何財政年度中均有權力——
(a)通過法律在供應法案通過之前批准該年度部分開支;
(b)通過法律批准該年度全部或部分開支,即使不遵循第九十九至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只要是為了重要的或者性質不定的任何服務,或者特殊緊急情況,國會認為有必要這樣做。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