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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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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限制国会议论法官行为
2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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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7/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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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127
←
第一百二十六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
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
有效期:1994年6月24日至今
第一百二十八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第一百二十七条:限制国会议论法官行为
联邦法院、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的行为不得在国会任何议院中议论,除非该议院全体议员中至少有四分之一已经发出通知正式动议,并且不得在任何州立法议会中议论。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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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为“联邦法院、上诉法院”。——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24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