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系我们
方针与指引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第一百二十七条:限制国会议论法官行为
2
修正案记录
开关目录
翻译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7/1994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翻译
讨论
不转换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上传文件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打印版本
下载为EPUB
下载为MOBI
下载为PDF
其他格式
在其他项目中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127
←
第一百二十六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
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
有效期:1994年6月24日至今
第一百二十八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第一百二十七条:限制国会议论法官行为
联邦法院、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的行为不得在国会任何议院中议论,除非该议院全体议员中至少有四分之一已经发出通知正式动议,并且不得在任何州立法议会中议论。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编辑
]
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为“联邦法院、上诉法院”。——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24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