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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27/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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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九篇:司法機構
第一百二十七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94年憲法(修正)法令(A885)
有效期:1994年6月24日至今
第一百二十八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聯邦法院、上訴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的行為不得在國會任何議院中議論,除非該議院全體議員中至少有四分之一已經發出通知正式動議,並且不得在任何州立法議會中議論。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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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為「聯邦法院、上訴法院」。——1994年憲法(修正)法令(A885)第24節,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