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58/1988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一百五十七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二篇:通则和杂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8年宪法(修正)法令(A704)
有效期:1988年6月10日至今
第一百五十九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8 · 1963 · 1957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原文:“第一百五十八条:与汶莱的协定
    • 第一款 本宪法中无任何内容可禁止或中断下列协定——
      • (a)各个部门、机关或服务由联邦政府与汶莱政府共同维持;或者
      • (b)联邦政府或其任何官员或任何机关以汶莱政府代理人身份行事;、或者
      • (c)经联邦政府同意,联邦行政权力的任何部分由汶莱的任何官员或政府机关行使。
    • 第二款 (已废除)。”
  • 本条全文删除。——1988年宪法(修正)法令(A704)第11节,1988年6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