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58/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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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五十七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二篇:通則和雜項 第一百五十八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88年憲法(修正)法令(A704) 有效期:1988年6月10日至今 |
第一百五十九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88 · 1963 · 1957 |
(已廢除)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原文:「第一百五十八條:與汶萊的協定
- 第一款 本憲法中無任何內容可禁止或中斷下列協定——
- (a)各個部門、機關或服務由聯邦政府與汶萊政府共同維持;或者
- (b)聯邦政府或其任何官員或任何機關以汶萊政府代理人身份行事;、或者
- (c)經聯邦政府同意,聯邦行政權力的任何部分由汶萊的任何官員或政府機關行使。
- 第二款 (已廢除)。」
- 第一款 本憲法中無任何內容可禁止或中斷下列協定——
- 本條全文刪除。——1988年憲法(修正)法令(A704)第11節,1988年6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