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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69/1963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一百六十八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5年8月9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七十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6 · 1963 · 1957
就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而言:
  • (a)在独立日前由英国女王陛下或其前任或英国政府代表联邦或其任何地区与其他国家缔结的任何条约、协议或公约,应被视为联邦与该其他国家之间的条约、协议或公约;
  • (b)任何由国际组织做出的决定,并在独立日前由英国政府代表联邦或其任何地区接受的,应被视为联邦身为国际组织成员国的决定;
  • (c)对于婆罗洲各州及新加坡,适用(a)项和(b)项时应将其所述独立日替换为马来西亚成立日,并将其所述联邦或其任何地区替换为该州所包含的领土或其任何地区。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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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设(c)项。——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41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