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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2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一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一篇:联邦之州属、宗教与法律
第二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三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国会可通过法律:
(a)接受其它州加入联邦;
(b)更改任何州之边界,
但更改某州边界的法律在未得该州(由该州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阐明)及统治者会议同意前不得通过。[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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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


  1. 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bb)项及附件八第十九节第(五)小节(aa)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