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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條:接受新領土加入聯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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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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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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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一篇:聯邦之州屬、宗教與法律
第二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三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二條:接受新領土加入聯邦
國會可通過法律:
(a)接受其它州加入聯邦;
(b)更改任何州之邊界,
但更改某州邊界的法律在未得該州(由該州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闡明)及統治者會議同意前不得通過。
[1]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編輯
]
(本條文未曾修改)
↑
見
第二十二條
、
第一百一十三條
第三款、
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四款(bb)項及
附件八第十九節
第(五)小節(aa)段。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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