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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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一篇:聯邦之州屬、宗教與法律
第二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三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第二條:接受新領土加入聯邦

國會可通過法律:
(a)接受其它州加入聯邦;
(b)更改任何州之邊界,
但更改某州邊界的法律在未得該州(由該州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闡明)及統治者會議同意前不得通過。[1]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本條文未曾修改)


  1. 第二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九條第四款(bb)項及附件八第十九節第(五)小節(aa)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