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系我们
方针与指引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第二条:接受新领土加入联邦
2
修正案记录
开关目录
翻译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2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翻译
讨论
不转换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上传文件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打印版本
下载为EPUB
下载为MOBI
下载为PDF
其他格式
在其他项目中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一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一篇:联邦之州属、宗教与法律
第二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三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二条:接受新领土加入联邦
国会可通过法律:
(a)接受其它州加入联邦;
(b)更改任何州之边界,
但更改某州边界的法律在未得该州(由该州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阐明)及统治者会议同意前不得通过。
[
1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编辑
]
(本条文未曾修改)
↑
见
第二十二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三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四款(bb)项及
附件八第十九节
第(五)小节(aa)段。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