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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6/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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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2年6月21日(不含本日)
第四十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5 · 2003 · 2001 · 1996 · 1992 · 1985 · 1984 · 1983 · 1973 · 1966 · 1963 · 1962 · 1957
  •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除了第一届下议院应由一百零四位议员组成。
  • 第二款 在独立日后的首次人口普查完成后,国会可通过法律修改下议院议员人数。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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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